以前,,財稅體制改革按照預算,、稅制,、財政體制的順序依次進行,,這與實際情況不適應。應當將三者視為整體,,以財政體制為主體,,以預算改革、稅制改革為兩翼的方式來推動整個財稅改革,,達到“一體兩翼”的效果,。
以財政體制改革為主體,特別需要進行中央與地方的事權,、財權的改革,,理順各級政府的職責。在財政改革中,,中央與地方的這種財政關系,,越來越成為主要的矛盾和問題,所以它必須排在首位,,做整體的謀劃,。
劃分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時,,會涉及中央政府各個部門與地方的關系,哪些歸中央,、哪些歸地方,。這同時涉及中央、地方的本級支出,,以及轉移支付,。各部門的職責界定清楚了,就可以計算部門預算到底要花多少錢,,中央與地方就可以更好地規(guī)劃清楚,。否則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可能錯位,事權紊亂,。
地方政府“缺錢”不能從地方政府收入的角度來考慮,,而應該從中央與地方的事權、財權分配考慮,。我們現(xiàn)在說支出,地方支出占比達到85%,,幾乎每年提高一個點,。在這種情況下,要有一個多大的地方稅體系才能支撐地方的支出責任?如果按照這種支出情況來“補償”,,這意味著85%的稅收要交給地方,,中央收入占15%就夠了,這就會使上世紀90年代分稅制改革的成果毀于一旦,,導致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力下降,,這顯然是不現(xiàn)實的。
要解決這一問題,,應該讓更高層級的政府來承擔更多的支出責任,,也意味著中央要履行更多的事權。目前我國事權調整的特點是,,部分決策權下移,,部分執(zhí)行權上移。適合交給地方?jīng)Q策的事情,,更多地將決策權下放給地方;通過上收部分事項的執(zhí)行權,,增加中央政府直接的支出責任,以此提高中央政府的支出比重,,減輕地方政府的支出負擔,。
應該說,在推動財政體制改革,,劃分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的過程中,,實際上就能反推預算改革和稅制改革應該改革的地方,,前者也為后者提供了目標和方向。
財稅改革不是單兵獨進,,它需要與其他改革相聯(lián)系,,國際、經(jīng)濟,、社會的不確定因素都會影響改革的效果,。我認為改革不怕慢,就怕站,,改革慢一點沒關系,,但不要停下來。要避免“驢推磨”式的改革,,不能表面上進了一步,,但最后又繞回來,這樣浪費了時間,,也造成成本損失,。
我國這一領域的競爭力堪憂,,一方面核心關鍵材料對外依存度較高,關鍵技術缺失,;另一方面,,有些項目卻“一哄而上”,出現(xiàn)產(chǎn)業(yè)結構性過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