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我國農村勞動力大量向城鎮(zhèn)轉移,,農業(yè)物質技術裝備水平不斷提高,,農村土地流轉速度明顯加快,。目前全國已有三分之一的土地實現了流轉,,2.3億農戶中約有6600萬戶或多或少流轉了土地,??傮w上是平穩(wěn)健康的,,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如以吸引投資、建設工程為名,,強行推動大規(guī)模流轉,,違背了部分農民意愿;土地流轉機制不健全,出現了流轉土地隨意變更用途和“非農化”現象;土地流轉市場不完善,,農民的土地流轉收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等,。所有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和制約了農村土地流轉的健康有序進行,。
筆者認為,在推進農村土地流轉中必須突出農民的主體地位,,任何組織和個人既不能包辦代替,、替農民作主,更不能以任何理由搞強迫命令,,違背農民意愿,,損害農民土地權益。
首先,要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在某種程度上說,,土地流轉是農民對事關其生存底線的土地權利的一種有償讓渡。這種有償讓渡必須建立在保障農民權益的前提下進行,,否則就會損害農民利益,,甚至給農戶生存帶來不必要的風險。因此,,在土地流轉中必須把遵循農戶自愿作為首要原則,,土地是否流轉、價格如何確定,、形式如何選擇,,均應由農戶自主決定,鄉(xiāng)鎮(zhèn)政府和村級組織不得以任何理由強行推動流轉,。凡是出現違背農民意愿的土地流轉行為,,都應堅決制止和及時糾正。
其次,,要最大限度保障農民利益,。土地流轉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讓農民從土地流轉中獲得更大利益,、增加收入,,但工商企業(yè)等經營主體租賃經營土地的目的也是為了獲取最大收益,這就勢必造成雙方在土地流轉價格上進行博弈,。相對而言,,工商企業(yè)等經營主體是強勢方,而單個農戶則是弱勢方,。最大限度保障農民利益,,一方面需要研究出臺相關法律規(guī)定,如建立準入制度,,嚴格資格審查,、項目審核,提高防范風險能力;建立約束制度和保障金制度,,防止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防止土地質量遭受不可逆轉的傷害,防止拖欠,、壓低農民土地流轉收益等;另一方面還要增強農民在土地流轉談判中的博弈能力和話語權,,使農民真正成為平等的參與主體,并最大限度維護其權益,。
再次,,要及時回應農民訴求,。農民與土地之間的關系是農村最重要的經濟關系,也是最重要的政治關系,。在農村土地流轉中,,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忽視農民的存在以及他們的利益訴求,特別是農村中特殊群體的需求,。比如有些中老年農民,,已經習慣了傳統(tǒng)的農業(yè)生產模式,對他們而言,,土地不僅意味著收入來源,,還意味著是一種生活方式、一種情感牽掛,。對于這些群體,,不能僅僅從經濟角度考慮,必須高度關注和及時回應他們的關切和訴求,,充分尊重其意愿,。隨著土地流轉面積的不斷擴大,要通過完善相關法律規(guī)定,,落實農民在土地流轉中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jiān)督權;通過建立公平公正,、科學規(guī)范的制度平臺,,讓廣大農民有機會與基層干部以及流入方等其他利益相關者進行理性、平等的協(xié)商,,努力達到各方認可,、公平均衡的協(xié)商結果。
土地流轉的主體是農戶,,土地流轉的導向是市場,。無論在什么情況下,土地流轉都要堅持以農民為主體,、政府扶持引導,、市場配置資源的原則,自愿,、有償,、依法進行,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用行政手段強行推動土地規(guī)模經營,,更不能把農民流轉土地作為進城落戶的硬性條件,。
要深刻認識我國的基本國情和農業(yè)發(fā)展現狀,牢牢把握好農村土地流轉,、規(guī)模經營的“度”,,堅持與當地新型城鎮(zhèn)化進程相適應,與農村勞動力轉移規(guī)模相適應,,與農民的接受程度相適應,,鼓勵和引導農民把土地向規(guī)模化經營的農民專業(yè)合作社,、家庭農場,、種植大戶和農業(yè)龍頭企業(yè)流轉,以釋放更為豐厚的改革紅利,,讓廣大農民成為土地適度規(guī)模經營的積極參與者和真正受益者,,使土地流轉的主動權牢牢掌握在農民自己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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