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將深化財稅體制改革作為一個獨立的問題提出來,,可見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和緊迫,。會議提出“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對財權與事權的關系作了明確,。問題在于,,這樣的界定能否讓財權與事權的關系真正協(xié)調(diào)起來呢?
財權與事權之間,到底哪個在前,、哪個在后,、哪個更加重要呢?財權事權并不是雞和蛋的關系,按理不難理解,,也不難理順,。只要將事權確定下來,并按照輕重緩急排一排隊,、分一分主次,,財權如何界定與分配也就十分簡單了。就像家庭一樣,,買房,、子女結婚、衣食,、看病等,,財權如何分配,,都會安排得井井有條、井然有序的,�,?墒牵@種簡單的事到了財政分配層面,,卻一直沒有找到很好的辦法,,甚至分配秩序越來越差,財權與事權的關系也越來越混亂,。一個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缺少“規(guī)范”二字,財權界定不規(guī)范,,事權界定也不規(guī)范,,最終導致財權與事權的關系變成了雞和蛋的關系,到底誰更重要說不清了,。于是,,從中央到地方、從政府到部門,、從部門到個人,,都出現(xiàn)了爭財權、推事權的現(xiàn)象,。
過去幾十年來預算管理體制一直堅守收支平衡原則,,特別對地方財政,更是從法律上禁止其搞赤字,。相當一段時間內(nèi)規(guī)定必須“以收定支”,。簡而言之,就是財權決定事權,、財權高于事權,,做什么事、做多大事必須由財力多少說了算,。在事權擴大后,,如果財權與事權的關系能夠做到規(guī)范匹配,或許問題會少得多,,但無論是中央還是地方在規(guī)范行為上都做得不好,。中央政府利用行政權力,在高度集中財權的同時又大量下放事權,,而在地方政府來看,,中央政府的強勢迫使地方政府不得不用更加不規(guī)范的行為,盲目確定事權,,盲目擴大事權,,并利用“土地財政”和擴大政府債務的方式,,使財權界定和分配也出現(xiàn)了嚴重的不規(guī)范現(xiàn)象。不僅“土地財政”被過度利用,,政府債務也無序擴大,,形成財權與事權的雙重惡性膨脹、雙重無序運行,。
正因為中央和地方的財權與事權關系都極度混亂,使得預算行為變成了權力工具,,《預算法》成了一個擺設,。這樣的結果,自然就沒有規(guī)范可言,,也沒有秩序可講了,。于是乎,財權與事權關系如何界定,,哪個更重要,、更關鍵,成了財政改革最重要,、最緊迫的一項工作,。顯然,,要推進財政改革,,理順財權與事權關系首先要解決政府行為的規(guī)范問題,。中央可以適當多一些財力的支配權,,但不能損害地方的利益。地方可以多爭取一些財力,,但也必須依據(jù)實際需要,,而不是盲目擴大財力支配權,。
在此基礎上,,各自都按照輕重緩急排出自己需要解決的矛盾和問題、處理的各種社會事務,。其中,滿足公共需要,、提供公共服務是最重要、最緊迫的內(nèi)容,。必須在滿足這一條件下,,才能考慮其它事權。在這方面,,三中全會決定表述得是非常明確的。適度加強中央事權和支出責任,,國防,、外交、國家安全,、關系全國統(tǒng)一市場規(guī)則和管理等作為中央事權;部分社會保障,、跨區(qū)域重大項目建設維護等作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權,,逐步理順事權關系;區(qū)域性公共服務作為地方事權。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權劃分相應承擔和分擔支出責任,。
如果事權界定好了,,財權分配也就相對簡單和容易了。因為,,財力的分配完全可以按照事權的輕重緩急予以安排,,并制定出科學合理的分配計劃,。接下來要做的,,就是規(guī)范預算行為,,包括預算編制、預算審查,、預算批準,、預算執(zhí)行,、預算監(jiān)督等。一旦預算確定,,誰也無法隨意變更預算,。
至于稅收制度怎么改,稅制怎么定,,也可以按照財權與事權分配的情況以及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的需要,,作出合理的調(diào)整與完善,。其中,,能否給地方稅收方面的立法權和開征權,,也是值得研究和關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