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國家審計署公布的最新審計結果顯示,,截至2012年底,,36個地方本級政府性債務余額為38475.81億元,比2010年增加4409.81億元,,增長了12.94%,。其中,9個省會城市本級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率超過100%,。
雖然從債務余額增長速度來看,,地方債務兩年只增長了12.94%,低于同期GDP和財政收入增長速度,,但從當年舉債規(guī)模占全部債務的比重來看,2010年及以前年度舉借20748.79億元,,占53.93%,;2011年舉借 6307.40億元,占16.39%,;2012年舉借11419.62億元,,占29.68%,就高于GDP和財政收入增長速度了,。因為,,絕大多數(shù)地方都是以新債還舊債,,并不斷擴大政府債務規(guī)模。
這意味著,,地方政府債務沒有因為相關規(guī)定和要求在減少,,而是繼續(xù)在增長。要注意的是,,隨著“土地財政”規(guī)模的縮小,,政府債務償還的資金來源渠道也越來越窄。一些地方即便將土地出讓收入全部用于償還債務,,也是“資不抵債”,。
而隨著地方能夠產(chǎn)生土地出讓收入的建設項目日益減少,真正的公共設施項目數(shù)量日益增多,,土地出讓收入的來源也將逐步減少,,不僅償債的能力越來越弱、壓力越來越大,,而且只要地方政府的政績沖動不降低,,舉債的內在動力也會進一步增強。
地方債務如此膨脹,,且沒有任何風險意識,,除政績需要透支未來之外,與政府債務和財稅體制的關系扭曲,,也是完全分不開的,。
眾所周知,1994年推行的休稅制財政體制,,當時是符合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要求的,,但此后沒有對財稅體制作任何調整。2003年放開房地產(chǎn)市場,,等于給地方政府“堤內損失堤外補”挖了一個大大的決口,。這形成了公共財政和土地財政兩套運行體系,且土地財政的功能作用被地方政府發(fā)揮到了極致,,公共財政的功能作用大大弱化,,分稅制財政體制的作用也基本處于負面和消極狀態(tài),導致政府債務和財稅體制的關系嚴重扭曲,,債務的增長也完全不受財稅體制的約束,。
如果在財稅體制運行過程中,能夠根據(jù)中央財政收入增長和事權界定情況,,及時對財稅體制作出調整,,并將土地財政有效納入到財稅體制約束范圍,那么,土地財政就不可能成為地方政府的主要依靠,。
毫無疑問,,要化解地方債務風險,解決地方政府只知花錢,、不想還錢的問題,。除調整政績考核體制之外,更重要的還是要加快調整現(xiàn)行財稅體制,,完善分稅制財政體制,,讓中央與地方在財權和事權的界定方面相對科學、合理,,讓地方不再過度依賴土地財政,。從而,理順財稅體制與地方債務的關系,,使地方債務受到財稅體制的有效約束,。
當然,單純依靠財稅體制改革,,理順財稅體制與地方債務的關系,,還不足以在短時間內化解地方債務風險。但有一點可以肯定,,地方債務不會再惡性膨脹,、不會再出現(xiàn)債務被懸空的風險了。如果能夠再輔之以政績考核體制的改革,,地方債務就會步入良性發(fā)展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