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月6日召開的加強中小投資者保護工作會議上,證監(jiān)會主席肖鋼提出了“賣者有責”的觀點,。
從保護中小投資者的角度來說,,把“賣者有責”的觀點引入中國股市是一個很大的進步。實際上,,這是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前提,。一直以來,中國股市上被強調得更多的是“買者自負”“愿賭服輸”,,把所有責任都推向投資者,。如肖鋼主席所言,這是股權文化不健康的反映,,有違正義原則和契約精神,。
引入“賣者有責”與此前國務院發(fā)布的“新國九條”是相配套的�,!靶聡艞l”明確表示要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而要做到這一點,自然要追究賣者之責,,不然保護中小投資者就成了空談,。當然,保護中小投資者并不是保證投資者不賠錢,,投資者仍然還需要“買者自負”,,但這種“買者自負”的前提是賣方履行了信息披露,、銷售適當性等強制義務,以及不存在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欺詐行為,,并且中介機構勤勉盡責,承擔忠實代理義務,。如果不能做到這些,,買者是不能“自負”的,就需要追究賣者以及中介機構的責任,。
目前中國股市距離這一目標還相差甚遠,。在過去相當長的時間里,基于保護融資者的需要,,A股對于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是漠視的,。不過最近兩三年,這種情況有所好轉,,尤其是肖鋼出任證監(jiān)會主席之后,,一方面強調以信息披露為中心,使賣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另一方面也加大了對包括中介機構在內的各種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查處力度,。這正是向著強化“賣者有責”目標邁進的實際措施,。“新國九條”的出臺,,則為強化“賣者有責”的原則創(chuàng)造了政策環(huán)境,。
不過,強化“賣者有責”需要解決兩個問題:
一是賣方責任大小的問題,,在追究賣方責任之時不能皮鞭高高舉起,,輕輕落下,這不利于保護中小投資者,。比如對于綠大地,、萬福生科造假上市,最后只是處以少許罰款,,這樣的“賣者有責”等于“無責”,。
二是要以法追責,比如為了追究上市公司欺詐上市的行為,,IPO新規(guī)要求發(fā)行人承諾在出現(xiàn)相關問題時回購全部發(fā)行的股份。此舉作為臨時性措施是可以理解的,,但從長遠來看,,追究上市公司欺詐上市的責任必須通過法律途徑,而不是用承諾代替法律,。一個很現(xiàn)實的問題是,,如果上市公司屆時沒有回購能力,,又該如何來履行承諾呢?所以,股市的發(fā)展最終還是要以法治市,,用法律來保證“賣者有責”的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