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決定對公司的注冊資本制度進行重大改革,。這場改革將會引發(fā)一連串的法律效應,值得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3年制定了我國第一部公司法。在公司注冊資本制度方面,,這部公司法實行最嚴格的法定資本制度,不僅明確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有最低注冊資本,,而且規(guī)定公司的出資人必須在注冊公司的時候一次性繳納出資,。為了貫徹落實公司法所規(guī)定的注冊資本原則,我國刑法規(guī)定了虛報注冊資本罪和抽逃出資罪,。如果公司發(fā)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guī)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
我國刑法之所以將公司法中關于注冊資本的規(guī)定刑罰化,是因為當時我國市場取向的改革剛剛確立,,無論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官員還是參與立法的專家學者,根本不了解現代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征,對于西方發(fā)達國家公司的治理結構以及公司的注冊資本制度缺乏了解,,為了防止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試圖以刑罰的方式保障我國公司法中所規(guī)定的注冊資本制度貫徹落實,。事實證明,這樣的規(guī)定在現實生活中既沒有可操作性也沒有實際意義,。
更令人感到憂慮的是,由于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最嚴格的法定資本制度,,導致一些技術人員根本無法設立公司,,從事技術的推廣和產品的銷售,,一些設立公司的中介機構打著為技術人員服務的幌子,,與公司注冊部門的工作人員串通一氣,直接或者變相規(guī)避國家的法律,,結果導致我國公司注冊登記出現了越來越多的問題。正因為如此,,2005年公司法修改的時候,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我國最嚴格的法定資本制度作出了修改,,規(guī)定出資人可以分期繳納出資,最低注冊資本的數額大幅度下降,。但即便如此,注冊資本最低數額要求仍然將許多創(chuàng)業(yè)者擋在市場大門之外,。
此次國務院常務會議作出的決定,實際上就是要打破公司注冊資本的門檻,,讓創(chuàng)業(yè)者自由地進入市場,自由地注冊公司并且開展各種經營性活動,。按照國務院常務會議作出的決定,,今后在我國注冊公司不需要最低注冊資本,理論上的一塊錢也可以注冊公司,,公司可以根據章程的需要隨時增加公司的注冊資本,也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要求公司的出資人實際繳納出資,。這樣的規(guī)定不僅大大提高了資金的使用效率,,降低了公司注冊的門坎兒,,而且更重要的是,可以激發(fā)創(chuàng)業(yè)激情,,從而緩解我國當前所面臨巨大的就業(yè)壓力。
然而,,正如一些人所擔心的那樣,這樣的改革會不會催生大量的皮包公司呢,,到處招搖撞騙呢?這個問題的潛在含義是,,政府應當對市場主體的資信狀況進行背書,,公司注冊之后,政府有義務及時審查公司的資本狀況,,有義務對公司是否能夠履行合同進行檢查。這是一種典型的行政主導思維邏輯,。市場環(huán)境瞬息萬變,公司注冊登記機關不可能確保公司的注冊資本不變,,不可能對每一個公司的經營狀況進行法律上的擔保。市場主體應該對自己的交易行為負責,,妥善地選擇交易伙伴,主動地調查交易對象的信用狀況,。如果市場主體把自己的責任推卸給市場監(jiān)管部門,,那么,市場監(jiān)管部門將會耗費大量的國家資源,,而且更主要的是,市場監(jiān)管部門在監(jiān)管的過程中可能會出現權錢交易腐敗現象,。正因為如此,發(fā)達的市場經濟國家都禁止市場監(jiān)管部門深入每一個具體的交易活動中,,以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家的強制性規(guī)定干預市場交易主體的交易活動。
公司法的修改是充分尊重契約自由原則的表現,,是意思自治的必然結果。我們有理由對這項改革充滿期待,。當然,,正如人們所知道的那樣,,國務院常務會議作出決定之后,,還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序,,提交人大常委會修改公司法。我們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全國人大常委會能在第一時間作出響應,,盡快啟動公司法修改的程序,從而使我國的公司法成為促進創(chuàng)業(yè)的助推器,,成為激活我國市場競爭的播種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