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前夕,,證監(jiān)會投資者保護局有關負責人就投資者維權方面的熱點問題作出回應,稱證監(jiān)會下一步要提升投資者維權工作的針對性,,改善投資者維權環(huán)境,;要大力支持專門機構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參與公司治理,代表或代理中小投資者開展維權訴訟,,以市場化和法制化手段強化資本約束機制,,增強中小投資者在市場博弈中的地位。
設立維權機構或成立專門公司來代替普通投資者行使股東權利,,這是最近一個時期管理層解決投資者維權難的一個主要思路,。去年12月上旬,郭樹清在赴江蘇,、上海調(diào)研時就表示,,證監(jiān)會正在研究可否成立一家或幾家機構,由其出面購買上市公司股份,,并代理投資者參加股東大會,、提起訴訟、參與治理,。而就在今年3月8日,,證監(jiān)會投資者保護局在對投資者提出的熱點問題進行集中回應時,也談到設立維權機構,,表示要通過此類機構來創(chuàng)造條件支持中小投資者開展維權訴訟,。
正如證監(jiān)會投資者保護局負責人表示的那樣,當前投資者自身權益的保護面臨幾方面問題,包括證券市場民事侵權賠償制度不完善,,訴訟實踐中成本高,、舉證難、歷時長,、獲賠有限等,,而調(diào)解、仲裁等訴訟之外的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剛剛起步,;中小投資者行使股東權利條件匱乏,,效果有限;部分投資者對自身權利的了解也有限,。因此,,設立一個專門的維權機構來代表或代理中小投資者開展維權訴訟,對于推動投資者的維權訴訟工作確實有積極意義,。不過,,面對頻頻發(fā)生的上市公司損害投資者權益事件,成立一家或幾家維權機構無異于杯水車薪,,作用將可能十分有限,。
筆者認為,在投資者維權的問題上,,管理層不妨更直接一點,,少采取點“迂回”戰(zhàn)術。實際上,,保護投資者權益的最有效方式就是引入集體訴訟制度,,因為在集體訴訟制度下,只要符合條件的股民,,不管是否提出訴訟,,法院作出的示范性判決書都對其有效。一人勝訴,,全體投資者受益,。
這相對于設立專門維權機構來代理散戶訴訟來說,更有利于保護投資者權益,。
引入集體訴訟制度對于充分發(fā)揮專門維權機構代替投資者維權的職能也有積極意義,,它能使專門維權機構最大化地為投資者維權,保護投資者權益,。作為維權機構來說,,自己持有股票或征集少數(shù)維權的投資者并不難,引入集體訴訟制度后,,維權機構代表這些投資者來起訴上市公司,,一旦勝訴,,則惠及持有相關上市公司股票的全體中小投資者,受益范圍要廣得多,,作用也要大得多�,?梢�,,只有在引入集體訴訟制度的背景下,專門維權機構的設立才能更好地發(fā)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