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明年“營改增”試點的繼續(xù)擴大,,普通民眾已從報上和網(wǎng)絡上讀到了地稅部門“人心浮動”的新聞。昨日有最新報道甚至寫道“地稅分拆在河南已有跡象,,已有河南某市地稅人員填寫了分流意向表”云云,。該報道進一步稱:“一位消息人士向記者透露,目前針對稅務系統(tǒng)機構調整流傳有一個方案:將地稅進行拆分,,部分進入國稅,,部分進入財政系統(tǒng)�,!�
財稅體制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社會運行體制,,它是國家基本制度最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不是可以輕易改動的,。筆者認為,,財稅體制目前不大可能“大分大合”。先簡單梳理新中國財稅體制的演進,。最早,,財政與稅務是同一機構,稱為“某某財稅局”,,其中“財”主導預算編制及財源分配,,也即“財”的功能集中于主持花錢的事;“稅”則主要負責收稅,。當主持花錢和收稅是同一撥人時,,其弊端猶如事業(yè)單位廣遭詬病的“自收自支”,。
財稅“自收自支”在計劃經(jīng)濟年代還勉強湊合,到了市場經(jīng)濟年代弊端就立即放大,。于是,,1980年代先將“財”與“稅”分設,前者作為政府財政的宏觀調控部門,,承擔政策制定,、編制和落實預算并監(jiān)督預算執(zhí)行;后者則專一承擔收稅職能,。那個年代,,國內沒有“五級財政”(中央一級和地方四級)一說,整個國家吃財政大鍋飯,,中央財力則靠各省實征稅收按比例上繳中央,。到了1990年代初,各省普遍少報瞞報稅收,,以達到減少向中央上繳的目的,,中央由此手頭越來越緊。于是國家開展了影響深遠的中央與地方分灶吃飯的“分稅制”改革,,并將稅務部門分拆為國稅和地稅,。
回顧這一過程,有個歷史細節(jié)值得思索:“分稅制”從1988年開始動議,,到1994年正式啟動費時整整6年,,這說明,但凡涉及國家重要制度的改革,,決策層一向是非常慎重的,。
“分稅制”的主要好處是對中央稅與地方稅作了區(qū)分,雙方各收各的,,并徹底化解了中央財政對地方財政“鞭打快�,!彼斐傻臎_突和矛盾,同時極大調動了地方發(fā)展經(jīng)濟,、主動培育涵養(yǎng)地方稅源的積極性,。放在中國財稅史長河中看,并橫向比較各國財稅制度,,應當承認,,這是中國特色財政制度對全球稅制的一項重大創(chuàng)新。
然而,,任何制度的優(yōu)劣皆受時勢之變而變�,,F(xiàn)如今,一方面地方事務比20年前大大增加,地方需要花錢之處越來越多,;另一方面,,為減輕流通企業(yè)稅負,地方必須主動進行“營改增”稅改,。
可由于營業(yè)稅系地方稅,,增值稅的大頭歸中央,這就在社會層面造成了誤讀,,以為如此試點必造成地方手頭更緊。其實,,“營改增”并非中央逼地方改,,而是地方主動要求改。地方的“算盤”是,,通過減輕稅負培育地方企業(yè)稅源,。而根據(jù)現(xiàn)行“分稅制”安排,“營改增”帶來的增值稅,,中央僅過一道手而已,,大頭依然返回給地方使用。
此外,,判斷“分拆”在目前之所以不可能,,還在于“營改增”的本質不是中央搶地方的“稅碗”,而是鼓勵地方通過此項稅改減輕流通企業(yè)稅負,,加快經(jīng)濟結構調整,,培育更大的“稅收蛋糕”,所以才有中央對地方“營改增”稅收的事實返還,。其次,,營業(yè)稅并非地方稅之唯一稅收,地方稅品種遠比國稅要多,,房產稅一旦擴容,,地稅工作量將立即重新增加。
當然,,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實施近20年的“分稅制”若作重大調整,,肯定會牽涉到機構設置的調整變化,。相信全國人大、國務院財政口,、中央編辦等早已啟動方案論證,、比較等可行性預研,但目前及未來數(shù)年,,或許都將只局限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