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歲的建筑工人尹廣安在工作期間突發(fā)腦溢血被送往醫(yī)院,經過30個小時的搶救后,,尹廣安的家人決定撤下呼吸機,。尹廣安的兒子說,在搶救期間,,勞務公司有人來到醫(yī)院,,讓醫(yī)生用呼吸機維持父親的生命,說一定要堅持48小時,,當時他不清楚這是為什么,,咨詢律師后才知道。于是,,為了拿到16萬元的“高額”賠償,,兒子決定撤下呼吸機,讓父親“自然”死亡,。(《羊城晚報》10月31日) 這是一幕荒誕的圖景:病人命懸一線,,勞務公司忙不迭地要求醫(yī)生用呼吸機維持,目的不在于搶救病人性命,,而是在算計工傷賠償,。這更是一起人倫悲劇:父親的心臟還在跳動,,生命尚未逝去,,兒子卻殘忍地撤下呼吸機,將父親送往鬼門關,。我相信,,這將是做兒女的一輩子的愧疚,永遠無法救贖,。 先有冷酷的制度,,后有冷酷的人心——民工尹廣安之死再次印證了這個道理。現(xiàn)行《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guī)定了“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其中第一種情形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換言之,,如果一個人病倒在工作崗位上,經搶救兩天之后才死亡,,就不能認定為工傷,,家屬無法獲得工傷賠償,。據(jù)專家介紹,若認定為工傷,,死者家屬可得到40萬至50萬元的賠償,,若不能認定為工傷,非工傷死亡賠償金只有3萬至4萬元,,兩者有天壤之別,。所以你應該明白了,為什么勞務公司要求醫(yī)生用呼吸機維持尹廣安48小時的性命,,為什么尹廣安的家人決定撤下呼吸機轉而與勞務公司私了,,討價還價得到的16萬元,相對于3萬至4萬元非工傷賠償,,確實算是“高額”了,。你可以指責家屬在“保命”與“保工傷”之間選擇了后者,而我覺得,,不人道的工傷認定制度更應該受到譴責,。 在工作崗位上突發(fā)疾病48小時后死亡不算工傷,作此規(guī)定也許有其初衷,,但置于現(xiàn)實便顯得荒唐透頂,,它意味著一個人要想被認定為工傷,就得早點死,、趕緊死,,如果一個人生還希望不大,那么搶救不如不搶救,,這是何等不人道乃至冷血,!名為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制度,竟以如此冷酷的面孔對待倒在工作崗位上的勞動者,,還有比這更荒唐的嗎,?2007年,江蘇女教師李華暈倒在講臺上,,在昏迷64天后離開人世,,盡管她的病是長期勞累所致,但當?shù)亟逃志芙^認定為工傷,,而拒絕的理由,,說白了就是李華死得太慢、太晚了,。猶記得,,李華之死曾引起輿論對工傷制度的強烈聲討,但是,,2010年《工傷保險條例》修訂時,,并沒有對這一條款作出改動,。今年10月21日,山東濟寧一名楊姓男子在單位加班時突發(fā)腦溢血,,搶救4天后死亡,,至今沒有被認定為工傷。人們不禁要問:48小時的時間界定依據(jù)是什么,,道理在哪里,?要知道,隨著醫(yī)學科技的發(fā)展,,病人的心跳,、呼吸、血壓等生命體征都可以通過藥物和設備加以逆轉或長期維持,,盡力挽救病人性命,,這難道錯了嗎? 如果一個人因工作病倒卻沒有死,,按照現(xiàn)行工傷制度,,仍然不能認定為工傷,哪怕他從此要在病床上躺一輩子,。今年2月14日,,哈爾濱市環(huán)衛(wèi)工人張志娟在掃大街時突發(fā)腦溢血,雖經搶救脫離生命危險,,但生活不能自理,,說話都不利索,而當?shù)丨h(huán)衛(wèi)部門表示“人沒死不能算工傷”,。這種說法雖然冷酷,,但確實符合規(guī)定——這就是現(xiàn)行工傷制度,一個名為保護勞動者權益,,卻冷酷得讓勞動者心碎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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