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中國發(fā)展出版社編輯出版的《中國智庫》第一期重磅推出國務院發(fā)展研究中心農村經濟研究部副部長劉守英的報告《中國征地制度亟待改革》。日前,,經濟參考報記者就如何提高征地補償標準,,增加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專訪了他,他建議,,應盡快完善與出臺《土地管理法修正案》,。
現行土地管理法亟待完善
《經濟參考報》:當前,,許多社會矛盾和糾紛指向了征地補償額的確定與實施,,這與我國現行土地管理法的不健全有著或多或少聯(lián)系�,,F行的土地管理法存在哪些問題,?
劉守英:現行土地管理法自1998年實施以來,,征收大量農民集體土地,,低價征地為經濟高增長提供了重要保障。但是,,隨著工業(yè)化城鎮(zhèn)化快速推進,、市場化程度深化、農民土地權利意識增強,,農村征地補償中引發(fā)的問題受到社會廣泛關注,。據有關部門統(tǒng)計,每年因征地拆遷引發(fā)的糾紛達400萬件左右,,土地糾紛上訪占社會上訪總量的40%,,其中征地補償糾紛占到土地糾紛的84.7%,群體性上訪事件60%與土地有關,。
“地價”是實施土地征收補償的基礎,。補償額的確定與實施,是土地征收的核心�,,F行土地管理法采取在原用途基礎上按照年產值倍數補償,,顯露出諸多弊端,一是沒有考慮土地發(fā)展權,,農民被排斥在土地增值收益分享之外,。二是30倍的上限規(guī)定過死,不適應不斷變化的經濟社會發(fā)展情況,,也與各地實際補償執(zhí)行情況不符,。三是沒有考慮土地區(qū)位和利用現狀,城市化地區(qū)的土地原用途早已不是農業(yè)用途,,以農業(yè)產值為依據核算補償標準無法操作。
在現行法律下,,被征地農民在按土地和安置補償以農業(yè)產值的倍數給予貨幣補償后,,從此失去土地及相關利益,,農民稱之為“一腳踢”,導致土地管理法及中央政策要求的“長遠生計有保障”難以落到實處,。另一方面,,由于對農民房屋如何補償沒有明確規(guī)定,,造成征地過程中,,要么對農民補償過低,,要么被違規(guī)違建,、漫天要價,,靠討價還價解決補償問題,,造成征地拆遷成本越來越高,,影響城市化進程。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符合公平補償原則
《經濟參考報》:前段時間,《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獲得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您認為,,修正案對解決征地拆遷補償有哪些意義,?
劉守英:這個以改革征地制度為核心的修訂原則切中要害。現行土地補償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確定的,,最關鍵的條款是第47條,,這次修正以與農民土地權益最為密切,、影響最大的征地制度入手,理順土地利益關系,,處理好工業(yè)化城市化與保護權益、保護耕地的關系,,解決好城市化進程中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有利于城鎮(zhèn)化的健康可持續(xù)發(fā)展,有利于保護農民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也有利于更好地服務下一個發(fā)展機遇期,,促進經濟發(fā)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
將原用途的倍數補償改為“公平補償”符合市場經濟基本原則,。該修正案草案規(guī)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給予公平補償,是我國征地制度與國際通行規(guī)則靠攏的重要一步,。市場經濟國家的征地補償采取按相鄰土地的最高價值,、最有利用途進行評估和補償。公平補償的原則,,就是要在征地補償中考慮土地的未來用途與價值,,考慮土地的區(qū)位差異,,為形成以市場價格為基礎的征地補償制度打下基礎。
增加住宅補償和社保補償能更切實保障農民長遠生計,。此次對農民房屋采取市場化補償辦法,,有利于實現農民在征地過程中最重要的財產收益,,保障農民在城市化進程中房屋的合法權益。增加社保費用,,是近年來一些地方征地制度改革探索的成果,,受到農民歡迎。
修正案中新制度不會抬高城市化成本
《經濟參考報》:有人擔心,,《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新的制度安排是否會抬高城市化成本,,您怎么看,?
劉守英:我們認為,首先要解決兩個認識上的誤區(qū),。一是“現行征地模式具有推進城市化的低成本優(yōu)勢”是一種主觀判斷,與事實存在很大差異。
近年來,,隨著土地價值上升,,農民權利意識覺醒以及征地過程中原用途補償難以施行,征地拆遷費用大大攀升,2008—2010年,,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占土地出讓收入的比重平均為36%,一些城鄉(xiāng)結合部地區(qū)的征地拆遷費用甚至更高,。如果繼續(xù)采取凡城市用地即實行征地拆遷模式,城市化成本只會居高不下,。
二是對公平補償缺乏正確理解,。從市場經濟國家征地補償的經驗看,,公平補償有兩點是非常明確的:一是征地補償價格的確定是以區(qū)位劃分的,不同區(qū)位的土地,價值不一樣,,只有區(qū)位價值高的土地,,在征地時才會給予更高的補償,而不是一個平均價格,。二是征地補償價格要遵從用途管制,。農地、工業(yè)用地和商業(yè)用地的市價相互之間差異很大,,不可能按一個價格補償,。
基于以上兩點,,修正案提出的公平補償原則,實質上是使真正市場價格高的土地得到按市價的補償,,這也避免了目前采取討價還價導致的漫天要價和強者,、有權勢者得到補償更高的不公平,、不合理,。
籠統(tǒng)提“征地補償標準提高10倍”系誤讀
《經濟參考報》:前段時間有媒體報道,修正案一旦通過,,征地補償標準將提高10倍,,在社會上曾引起軒然大波,,補償款多少應該怎么計算,?
劉守英:這個問題主要是由補償標準計算存在錯誤引起的。按照現行土地管理法補償標準的規(guī)定,如果每畝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產值為2000元,,給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就是六萬元,。如果將補償標準提高10倍指的是在現有標準基礎上,,那就是將補償標準上限從30倍提高到40倍,即八萬元,。但按報道中所說,,補償價是“60萬元”,,顯然是指的把現有“征地補償數額”至少提高10倍,,那就成了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產值(每畝2000元)的300倍。這種算法顯然不符實際,,也是造成地方政府迷茫的主要原因,。一是,通過招拍掛出讓的經營性用地僅占政府出讓的一少部分,其他重點項目,、工業(yè)用地以及城市公用配套用地,,政府或者僅回收成本,,或者虧本,,不可能只以經營性用地價格作為對征地的全部補償標準,;二是土地價格具有很強的區(qū)位性,,不同城市(鎮(zhèn))、甚至同一城市(鎮(zhèn))的不同位置和功能的土地,,市值也不一樣,,不可能按某個城市的某個區(qū)位價格作為補償依據,。因此,,籠統(tǒng)提“在現行征地補償數額的基礎上提高至少10倍”,,不僅行不通,而且也不科學,。
為了保證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出臺后達到更好的效果,,我們建議,,有關部門對以下問題予以進一步明確和完善,。一是盡快完成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條例,將土地管理法的修正原則進一步細化,,以利修正案出臺后在地方執(zhí)行,。二是明確公平補償的含義,。在條例中明確對不同區(qū)位和不同用途的土地補償辦法。重點是農用地和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土地市場價格的確定以及重點工程補償辦法,。三是社保費用納入補償后,還要明確社保補償的參照對象,,到底是按城鎮(zhèn)職工還是農村社保繳納社保費,,必須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