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女士與租住其房屋的租客小雷關系不錯,。
某日,,小雷給郭女士發(fā)微信稱因家里有點急事,,需要向郭女士借款5000元,,一個月內(nèi)歸還,。郭女士出于對小雷的信任答應了借款,,并通過微信給小雷轉賬5000元。但兩年過去了,,小雷仍未還款,。
郭女士將小雷訴至法院,要求償還借款5000元,。
起訴后,,郭女士提交了其與小雷溝通的聊天記錄、微信轉賬記錄作為證據(jù),。小雷經(jīng)依法傳喚后未到庭應訴,,法院予以缺席審理,。
庭審中,承辦法官審查郭女士的證據(jù)后詢問:“郭女士,,如何證明你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中的對方與小雷是同一個人,?”郭女士一下被問懵了,遂申請休庭向親友求助,。
其后,,郭女士經(jīng)咨詢,補充提交了載有收款方真實姓名的微信支付轉賬電子憑證,。
法院最終采納了郭女士的證據(jù),,認定郭女士與小雷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成立,判決小雷向郭女士償還借款5000元,。
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普及,大大便利了人們的日常消費,、轉賬等賬務往來,,人們也越來越多地選擇通過微信轉賬、支付寶轉賬等方式進行交易,。相應地,,在民事訴訟案件中,越來越多的標的交易,,例如民間借貸案件中款項的出借與歸還,,是通過微信轉賬、支付寶轉賬進行,。
但是,,在這類民間借貸案件中,原告往往只提交載有轉賬事項的聊天記錄或轉賬記錄,、賬單記錄截圖作為其已經(jīng)向被告支付借款的證據(jù),。這里存在的一個問題是,如何將只有微信昵稱的轉賬記錄與被告本人相關聯(lián),?
根據(jù)中國人民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網(wǎng)絡支付業(yè)務管理辦法》中關于實名制管理的規(guī)定,,以微信為例,開通微信支付功能的微信用戶應當均已通過了實名認證,,當事人可通過微信平臺獲取收款人的實名信息,。
在微信錢包服務中,點擊“賬單”,,選擇你要查詢的轉賬記錄后,,在其下方賬單服務處選擇“申請轉賬電子憑證”服務即可通過輸入收款人真實姓名的方式驗證對方身份信息,并生成《微信支付轉賬電子憑證》,,該電子憑證上會顯示收付款方真實姓名,。
另外,,選擇賬單服務中的“查看往來轉賬”,還可以生成一段時間內(nèi)雙方的全部轉賬往來記錄,。至此,,即可將轉賬與被告本人相關聯(lián),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吉他產(chǎn)業(yè)不僅是惠陽文化產(chǎn)業(yè)支柱,,也成為惠州乃至粵港澳大灣區(qū)的一張靚麗文化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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