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張先生2012年來到北京工作,戶籍并未遷來北京,。2012年6月,,張先生經過甲房地產經紀公司居間介紹與王女士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以560萬元的價格購買王女士名下的一套房屋,,并于合同簽訂當日支付了定金100萬元,但后來合同未能繼續(xù)履行,。2012年10月,,張先生以王女士虛假告知該房屋不受限購政策限制,導致無法辦理過戶手續(xù)為由,,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王女士退還定金100萬元并賠償資金收益損失20萬元。 王女士辯稱,,雙方簽訂合同前,,她已明確告知了張先生房屋的情況,出示了房產證,。張先生告知王女士他有在北京市購房的資格,,雙方才簽訂的合同,并且張先生于2012年7月5日通過了購房資格審驗,,雙方簽訂的合同辦理了網簽手續(xù),。王女士也曾配合張先生一起去房管局辦過戶,但由于張先生的妻子不能親自到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xù),,過戶手續(xù)一直未能辦成,。由于與張先生簽訂了合同,王女士的房屋停止了出租,,現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導致了王女士的租金損失,。因此不同意張先生的訴訟請求,同時提起反訴,,請求判令:1.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2.張先生支付的定金100萬元不予返還;3.張先生賠償損失15萬元,。 張先生針對反訴辯稱,,合同無法履行是王女士的原因造成,她偽造了事實情況,,并給張先生造成了損失,。如果合同可以履行,張先生仍同意按原合同繼續(xù)履行,,不同意王女士的反訴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張先生未婚,,無本市購房資格,。王女士是訴爭房屋的所有權人,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王女士與張先生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記載有該房屋的所有權證號,、土地使用權證號。2012年7月,,張先生另委托乙房地產經紀公司辦理了購房資格核驗和合同網簽登記,。建委網站上張先生購房資格核驗結果單顯示:張先生的妻子系田女士,并登記了田女士的身份證號,。后,,因辦理房屋過戶需要張先生的“妻子”親自到房管局辦理手續(xù),合同未能繼續(xù)履行,。 【分析】 法院認為,,張先生與王女士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因此合法有效。但張先生不具有本市購房資格,,導致無法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房屋買賣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現雙方均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因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是因張先生無購房資格,并非其故意不履行合同,,故王女士收取的定金應當退還,。 關于損失的賠償。 首先,,北京市自2011年2月已經開始實施房屋限購政策,,張先生簽訂購房合同時,應當明知該房屋屬于限購范圍且其自身不具有購房資格,;其次,,張先生主張王女士虛假告知其房屋不受限購政策影響,未提供證據,;再次,,雙方簽訂的合同明確記載了房屋產權證及土地證的信息,網簽合同上也明確記載了房屋性質,,王女士已經盡到告知義務,;最后,張先生申請辦理了限購房屋的購房人資格核驗,,提交的信息與真實情況不符,。綜上,足以認定張先生故意隱瞞或虛構相關事實,,導致雙方訂立的合同違反住房限購政策而無法繼續(xù)履行,。 王女士要求張先生賠償其因履行合同導致房屋租金損失15萬元,并提供了房屋租賃合同,,法院予以支持,。張先生主張王女士虛假告知其房屋性質系公寓及其有資格購買,導致其損失,,缺乏事實依據,,其要求王女士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住房限購政策實施后,因一方當事人故意隱瞞或虛構相關事實,,導致訂立的合同違反住房限購政策而無法繼續(xù)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或撤銷合同,并且可以要求賠償因此所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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