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媒體報道稱,,本月底全國人大常委會將研究并確定未來五年國家立法規(guī)劃,,作為國內第一大稅種的增值稅(去年占全部稅收的26%),有望再次進入立法程序,。 增值稅征繳對象主要是工業(yè)企業(yè),,涉及面最廣。由于去年元旦上海開啟營業(yè)稅改增值稅(簡稱“營改增”)試點效果不錯,,到去年下半年,,此項稅改擴大至廣東等11個省區(qū),今年該項稅改將繼續(xù)擴大試點范圍和領域,,增值稅征繳對象將納入更多流通領域內的商貿企業(yè),。這意味著,增值稅不但征繳對象要大幅擴容,,其占全部稅收的比重也將繼續(xù)提升,。由于稅收涉及政府與企業(yè)如何分切“發(fā)展蛋糕”之比例,上述消息料將引發(fā)各界的廣泛矚目,。 征稅須立法在先,,各國均依法征稅原則寫入憲法,中國也不例外,。我國目前已開征的18個稅種中,,只有個人所得稅和企業(yè)所得稅等少數(shù)稅收,是通過國家立法在先而依法征繳的。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等我國前三大稅種在內的大多數(shù)稅種,其征繳依據(jù)均來自國務院頒行的“征繳條例”或“征繳暫行條例”,。如此帶來一系列問題且不說,,僅憑行政規(guī)章征繳稅收,至少是不夠嚴肅的,。 道明這一實情,,并不是說我國政府在稅收征繳時的隨意甚至“放縱”,而是說這些乃緣自特定的時代背景,。倘若脫離這一背景,,依今天的法治標準簡單批評國內的稅收制度,不但不夠客觀,,而且對最終恢復稅收法定原則于事無補,。 回顧歷史,從1949年到1985年改革開放由農(nóng)村涉足工商領域之前,,國家實行單一計劃經(jīng)濟體制,,個體經(jīng)濟占國家經(jīng)濟比重近乎為“零”。在此期間,,國家?guī)缀鯖]有“稅”的概念,,企業(yè)和其它經(jīng)營主體只向國家上繳利潤而非稅收。既如是,,那個年代國家只有私有住房的土地契稅(總量微不足道)是通過立法征繳的,。 1985年,改革開放開始觸動僵化的計劃經(jīng)濟體制,,為了搞活企業(yè),,國家開始了“利改稅”改革,其改革主旨是“繳足了國家的,,剩下的都是企業(yè)自己的”,,以此來激活各類企業(yè)開放搞活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墒羌热辉囆小袄亩悺�,,就得要有收稅之法律依據(jù),但從各國稅收立法的實踐看,,任何稅種的立法必須長期試點在前,只有某個稅種的征繳方式,、征繳比例臻于成熟合理時,,立法才能跟進。可是,,改革開放卻等不及也等不起,,于是在198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急事特辦,,頒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經(jīng)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可以制定暫行的規(guī)定或者條例的決定》,,正是這個今天看來較籠統(tǒng)的“決定”,把本該由全國人大實施的稅收立法權讓渡給了國務院,,并先由一系列的“某某稅征繳條例”用來應急,。 說到這里,自然就出現(xiàn)一個問題:既然是應急,,為何一“應”就是數(shù)十年,?這又涉及到改革開放漸進漸取這一路徑選擇。漸進式改革開放一路走到今天,,以增值稅為例,,征繳對象、范圍(譬如去年啟動了“營改增”)以及征繳比例均呈不斷變化和調整,,很難立即通過立法將增值稅以法律形式加以固定,。這也正是增值稅這一稅種,2008年就被納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guī)劃,,卻迄今未能實質啟動的主要原因,。 時至今日,依法征稅已在全國上下形成高度共識,�,;謴投愂辗ǘㄔ瓌t,既與依法治國理念高度契合,,又符合時代發(fā)展潮流,,而且還是深化財稅改革必需的法制配套。假以時日,,我國肯定會遵循憲法原則,,建立“一稅一法”的稅收法治。據(jù)此判斷,,未來五年稅收立法很可能在增值,、消費、房產(chǎn),、資源,、環(huán)境、土地,、關稅,、契稅等稅種內,,作有選擇性的逐步突破,增值稅作為第一大稅種,,如果“優(yōu)先”進入立法程序,,從情理和法理上都是說得過去的。 包括增值稅在內的各項稅收,,均涉及政府,、企業(yè)、個人,、家庭的切身利益,,無論是立法抑或征繳對象與比例的調整,均牽一發(fā)而動全身,。所以,,國家稅收立法將基于“成熟原則”審慎推進,全面恢復稅收法定原則尚需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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