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不少公積金繳存職工買不起房又提取不了公積金,質疑公積金“劫貧濟富”的問題,,武漢市擬采取放開月入低于1900元的低收入職工定期提取公積金,、取消私企繳存“限高”、實施差異化繳存等多種改革措施,。(《長江日報》4月14日)
始于上世紀90年代初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初衷是通過“國家支持一部分、單位補貼一部分,、個人合理負擔一部分的住房貨幣化分配和住房籌資機制”,,幫助職工解決住房難題。不可否認,,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幫助職工解決住房難題方面,,確實發(fā)揮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對其問題,,也不應該忽視。由于選擇了行政化的路徑,,不僅導致了“用又用不上,,取又取不出來”的尷尬,還變相成為壟斷行業(yè)高福利的工具,,擴大了社會貧富差距,,公積金套現(xiàn)亂象也隨之滋生。同時,,行政化的路徑也增加了政府機構及人員,,給納稅人帶來了連帶負擔。
住房公積金在本質上屬于個人財產的范疇,,在正常情況下,,個人應該可以自由支配其所有的財產。但是,,《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專項管理,、�,?顚S茫瑓s限制了個人自由支配其財產的空間,,而且與《物權法》中“孳息歸屬”的原則相背離,,這正是目前問題糾結的根本所在。實際上,,住房公積金制度,,并非我國特有,新加坡,、德國都有類似的制度,,但由于采取的是市場化路徑,所以并沒有出現(xiàn)我國這樣的問題,。
住有所居是一項基本人權,,顯然不能采取純市場化的辦法。無論如何改革,,住房公積金作為一項穩(wěn)定住房秩序,、解決住房困難的社會福利安排的目的,應該得到保留,,甚至應該強化,,只不過實現(xiàn)路徑可以在市場化的取向下,在保證個人可以自由支配個人財產的基礎上更加科學,。
首先,,住房公積金福利“保底額”的確定,可以借鑒和與最低工資制度相結合,。在“保底額”的確定上,,應該明確國家支持、單位補貼和個人負擔的科學比例,,根據(jù)每一個城市的房屋租賃價格的平均水平,,像最低工資制度一樣,動態(tài)調整單位補貼的額度,。在公積金的發(fā)放上,,直接將單位補貼和個人應該繳納的這部分所得,計入最低工資總額進行發(fā)放,,并實行免稅政策,。這樣,既保證了住房公積金的社會福利性質,,也解決了公民對個人財產自由支配的問題,。
其次,住房公積金的國家支持可以以多種形式來實現(xiàn),。其一,,成立各級政府的住房支持基金,,這一部分的資金來源,可采取初始資金由財政劃撥,,后期補充從國有企業(yè)分紅中抽取,,并交由專業(yè)機構進行市場化運作以保值增值,明確這部分資金專用于保障房建設和個人首次購買商品房補貼,,并為商業(yè)金融機構的住房抵押貸款提供信用擔保,、資金支持、稅收優(yōu)惠等便利,。其二,,建立住房儲蓄制度,,出臺專門政策,,儲戶根據(jù)自己的住房需要和儲蓄能力與政策性金融機構簽訂《住房儲蓄合同》,堅持“權利與義務對等”,、“以存定貸,、存貸掛鉤”、“資產負債期限結構與利率結構對稱”等原則,,根據(jù)儲戶連續(xù)儲蓄金額和時間,,確定低息配貸的不同額度與還貸時間。
現(xiàn)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種種限制條件,,使得許多低收入人群無法滿足最低提取條件,,而有能力支付首付款的高收入人群,則可提取公積金貸款,,這就實際背離了當初給中低收入人群“雪中送炭”的初衷,,成了給高收入人群的“錦上添花”。
不妨在地方試點的基礎上,,啟動住房公積金改革,。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簡政放權、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作用,,特別是提出了組建住房保障性金融機構的設想,,實際上已為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