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入2014后,,我國資產證券化業(yè)務呈明顯加快發(fā)展趨勢。據悉,由央行與銀監(jiān)會主導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已啟動第三輪資產證券化發(fā)行試點,,截至2014年6月底,將審批發(fā)行額度為4250億元,,凈額度為4000億元左右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而證監(jiān)會主導的券商資產證券化,截至2月10日,,在審項目37只,,其中,今年1月申報數量就達8只,。
資產證券化最為重要的意義在于提高流動性,,因此被看作盤活存量金融資產的重要渠道之一,。但在實踐中,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并不樂觀,。
根據中央結算公司的統計,2013年銀行間債券市場資產支持證券年末存量171.39億元,,全年僅發(fā)生質押式回購交易1.5億元,,年換手率低于0.01;現券交易與買斷式回購無交易記錄。相比,,去年銀行間債券市場平均換手率達到7.56倍,,不含質押式回購的平均換手率則達到1.66倍。證券市場的資產支持證券產品流動性也很不理想,。據上交所統計,,2013年末資產支持證券存有量是5.68億元,全年無交易記錄,。而深交所2013年末資產支持證券存有量77.6億元,,全年交易量0.5億元,換手率0.25倍,。
與之對應的是美國的統計數據,。據美國證券業(yè)協會最新統計,2013年四季度資產證券化產品(MBS+ABS)存量10萬億美元,,全年交易量83.3萬億美元,年換手率達到了8.33倍,。
由此可見,,我國目前實施資產證券化的結果已經成為用幾乎不流動的證券取代了并不流動的資產,,并未達到真正盤活存量資產的目的。增加證券化資產的流動性有重要意義,,可以取得共贏的效果,。首先,增加流動性對于原始權益人而言,,可以降低資產支持證券流動性補償溢價,降低其融資成本,。其次,對于投資者而言,,則可以保障其投資回報的同時,,進行資產風險管理或滿足資金調劑需求。再次,,增加流動性才能更好地發(fā)揮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金融創(chuàng)新功能。
增加資產證券化的流動性可以采取幾方面著手:
首先要制訂并頒布《資產證券化法》,。資產證券化試行多年,但至今并無配套的法律,、明確的市場和交易規(guī)則,、登記托管,、信用體系等,,另外,,多頭監(jiān)管需要改變,,應共同建立一套有效的監(jiān)管體系。在這種情況下,,可借鑒韓國模式,,由立法機關對資產證券化進行專門立法,確立統一的發(fā)行,、上市,、交易規(guī)則。
二是要打通兩個市場,。我國資產支持證券的發(fā)行與交易分為兩個市場:信貸資產證券化與資產支持票據(ABN)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fā)行與交易,,證監(jiān)會主導的資產證券化在交易所債券市場實現。這兩個市場中,,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是法律規(guī)定的場外市場,,交易所是場內市場。以前,,這兩個市場是嚴格分割的,但是最近有松動的跡象,。去年8月,,央行提出“引導大盤優(yōu)質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在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跨市場發(fā)行”,。若能真正打通這兩個市場,,使兩個市場在交易規(guī)則、產品設計,、協同能力方面進一步加強,,尊重發(fā)行人對發(fā)行窗口的選擇權,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yè)務將會得到長足發(fā)展,。
三是建立與完善做市商制度,。境外成熟債券市場都建立了完善的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在維持市場流動性上發(fā)揮著重要作用,。目前我國銀行間市場已由主管部門確定了23家做市商,,但是,一方面由于風險收益的不對等使得現有機構對做市業(yè)務并不積極,,另一方面由于資產支持證券的少人問津使得機構在確定做市券種時基本上不會考慮資產支持證券,。而交易所市場尚未正式推出做市商制度,目前只是在固定收益平臺推出了一級交易商制度,,作用類似于做市商,。因此,建立與完善做市商制度,,激發(fā)機構對資產支持證券做市的參與熱情,,這也是管理層應該研究的課題。
四是放寬證券化市場準入標準,。我國是受嚴格金融管制的國家,,監(jiān)管機構的監(jiān)管思路一直都以金融風險防范為最高原則,但要發(fā)展資產證券化,,提高產品流動性,,就必須放寬市場準入限制。放寬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方面放寬對金融機構市場準入門檻的限制,,促使更多的金融機構參與其中,為追逐利潤而展開激烈的市場競爭,,客觀上帶來證券化創(chuàng)新的突飛猛進和證券化產品交易的活躍;另一方面,,也放寬對客戶參與的限制,讓更多的投資者參與其中,,讓他們不僅可以豐富投資品種,,也可以在激烈的競爭中享受到更為優(yōu)質廉價的金融服務。
五是完善評級體系建設,,培育并規(guī)范信用評級機構,。在建立好所有的交易平臺和交易機制后,還有重要的一點是建立信用評級制度,。通過第三方機構的信用評價,,使得交易各方能根據產品信用等級進行交易,,降低投資風險,同時也可以增加其交易量,,提高產品的流動性,。在這個過程中,可適度引入外部競爭機制,促使評級機構提高研究主動性和業(yè)務技能,,逐步建立適應中國證券化操作的信用評級規(guī)則與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