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財政部部長樓繼偉表示,,若要引入資本利得稅,,首先要改革目前分項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為綜合征收,,將個人所有收入都算作應稅所得,然后作出一定的政策扣除,,實行統(tǒng)一的累進式征稅,。筆者贊成這個觀點,。
資本利得,,是指出售或轉讓資本性資產(chǎn)而實現(xiàn)的收益,,例如證券投資、期貨交易,、投資基金等,,對資本利得征稅,,課稅對象是收益額,,由此國際上通常將資本利得稅歸入所得稅類。目前我國名義上還沒有資本利得稅,,按1998年《關于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xù)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xù)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不過,,2009年底《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chǎn)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這只是對原始股所得征稅,也可看做是資本利得稅,,只不過是作為所得稅形式存在,。
我國個人所得稅開征已有30多年的歷史,
按《個人所得稅法》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有11個項目,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jīng)營、承租經(jīng)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chǎn)租賃所得;財產(chǎn)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對各項所得,,都有相應的稅率政策,,分別計征,也即目前我國采用的是分類征收模式,,這個制度并不合理,。比如,工資只要每月超過3500元,、超過部分就應該納稅,,稿費每次只要超過800元,超過部分就應該納稅,,這使得個人所得稅成為“窮人稅”,。個人所得稅綜合征收方式下,考察的是納稅人一年內(nèi)的總收入,,而非每次收入,,只有總收入達到一定富裕程度,才可能繳納個稅,。在此基礎上,,還可以以
“家庭”為征稅單位綜合征收。
之所以難以推出資本利得稅,,主要就是受制于目前所得稅分類征收甚至分次征收模式,。比如股民第一次交易賺了1萬元,第二次交易卻虧了兩萬元,,那第一次是否應該征收所得稅?在個稅分類征收或分次征收模式下,,第一次就可能要征收個稅,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美國這方面的規(guī)定就比較合理,,美國稅法規(guī)定,,納稅人資本損失允許在資本利得中扣除,如果損失大于利得,,還可以從普通所得中扣除,,但一年內(nèi)的扣除額以3000美元為限,未使用的資本損失額可以無限期轉期,。要效仿美國那樣征收資本利得,,顯然需要個稅綜合征收模式予以配套,要將納稅人其所有來源,、所有項目的收入加總求和,,一并計稅。當然這也引出另外一個問題,,即其他非證券資產(chǎn)的轉讓出現(xiàn)的損失,,可能同樣要考慮抵扣收益,這需要在完善個稅方案時統(tǒng)籌考慮,。
在個稅綜合征收模式等配套制度充分完善的基礎上,,對投資者的股票交易征收資本利得就可順水推舟推出,這對普通股民來說并非壞消息而是福音,。如果個稅綜合征收,,顯然應該以年度收入為納稅對象,投資者在股市若總體虧損,,就不會由此產(chǎn)生個稅,,而且應該允許投資者將股市虧損額抵扣其他收入,對于A股市場虧損累累的股民來說,,如此個稅征收制度不僅不會增加投資者負擔,,反而會減輕投資者個稅負擔。當然,,既然是綜合征收,,對投資者在資本市場的收入,也就無需區(qū)分原始股收益,、還是二級市場股票轉讓收益,,可以一并納入納稅人的收入計算。
目前的分類所得稅制弊端很多,,很不合理,,要讓它達到調(diào)節(jié)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目的,必須實行綜合所得稅制,,而要將資本利得納入個稅征收范圍,,就必須允許投資者將投資虧損抵扣收入,如此才能制訂公平合理的綜合稅收征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