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9年,,全國人大代表趙中林向全國人大提交議案,,建議設立“揮霍浪費罪”來遏制過度應酬與公款吃喝。2010年,,趙中林收到了中央紀委對他所提建議的答復,,稱中央紀委致函征求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的意見,,最終認為對揮霍浪費行為追究刑事責任問題,目前還沒有成熟的意見,。但是,,中央紀委將繼續(xù)關注、及時跟蹤了解這一問題,。時至今日,,對公款浪費行為立法論罪的條件是否成熟?民調顯示97.8%受訪者支持將公款浪費行為立法論罪,。
此前,黑龍江大學黨委書記楊震代表也提出了類似建議,。楊震認為,,我國現(xiàn)行刑法對國有資產(chǎn)的保護主要有兩項罪名,一是貪污罪,,二是私分國有資產(chǎn)罪,。但在實踐中還存在介于此兩種行為之間的行為:即大肆揮霍國有資產(chǎn),如國有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一頓飯吃進幾萬元甚至更多,。行為人既沒有貪污也沒有私分,而是把國有資產(chǎn)揮霍浪費掉,,此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大,,有必要用刑事手段進行規(guī)范,為此,,楊震建議設立揮霍國有資產(chǎn)罪,。
長期以來,揮霍浪費公款現(xiàn)象屢禁不止,,愈演愈烈,。有資料表明,我國行政開支中僅公款吃喝,、公費出國,、公車開支的“三公”消費就高達9000億元,占2012年全國稅收近10%,。之所以造成這種現(xiàn)狀,,是因為“法無明文不為罪”。官員們私下普遍認為:把公款放到自己的腰包里那才是犯罪,,而把公款吃了喝了玩了只不過是違紀而已,。實際中,紀監(jiān)檢察機關對此也往往不作追究,。
對普通工薪族來說,,生活是精打細算,揮霍浪費不會很多,,高收入階層存在奢侈消費,、炫耀性消費,但那只是個人支出,。唯有公款浪費完全由納稅人承擔,,耗費民財?shù)耐瑫r還制造不公。此外,奢侈浪費還營造奢糜之風,,造成企業(yè)接待和公關費用上升,,推高了社會經(jīng)濟運營的成本,令老百姓負擔再加重一層,。
將揮霍浪費公款的行為由紀律處分升格為刑法懲罰,,實在是很有必要。將揮霍浪費公款納入刑法懲治范疇,,或者在刑法中增設“揮霍浪費罪”,,本意是通過追究刑責,對揮霍浪費公款行為產(chǎn)生巨大的震懾作用,。肆意揮霍浪費公款之類的惡行,很長時間內不但沒有受到有效的紀律約束,,甚至已經(jīng)異化成一種福利,,再靠原來的紀律管制已很難達到理想的效果。厲行勤儉節(jié)約,,反對鋪張浪費,,也不只是改進工作作風、改善社會風氣的問題,,只有嚴刑峻法才能產(chǎn)生震懾力,。
從國外看,很多國家的法律對同類行為一般是以獲得“不正當好處”定罪,,這樣的界定顯然要比純粹的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更為科學,。治亂需用重典,在其它手段難以遏制揮霍公款這股歪風時,,我們理應將其上升到刑法層面,。只有對那些認為“公款消費是個筐,什么都能往里裝”的官員施以重罰,,才能避免國家財產(chǎn)的流失和浪費,,才能預防腐敗的滋生。給浪費公款者“上刑”,,不僅能夠有效震懾揮霍公款的違法犯罪行為,,更能贏得廣大人民群眾的擁護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