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地爆出儲戶因“存款縮水”與銀行發(fā)生糾紛的事件:安徽儲戶約定保值儲蓄14萬元變4000元,、男子10元入股信用社27年得8.91元……。一時間,銀行不按約定履行承諾的行為成了社會焦點,。類似事情接連發(fā)生,,不能不引人深思,。
其一,,表明市場主體的契約意識仍需加強。細細數來,,不難發(fā)現發(fā)生糾紛的合同簽訂之時,,我國正處于市場經濟起步階段,連銀行本身都沒有形成系統的市場經濟意識,,很多經濟行為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但這并不是銀行拒不履約的理由。儲戶的存單和入股,,得到了銀行方面的認可,,也就相當于是雙方在平等的條件下簽訂了“契約”,理應得到共同遵守,。
其二,,表明違約行為的懲處力度仍需加大。當前,,我國市場經濟建設不夠完善,,違約、失信行為并不鮮見,。特別是在市場中處于強勢地位的行業(yè),,往往成為違約重災區(qū),。這歸根結底是因懲處力度過弱、違約成本過低,。只有進一步加強違約懲處,、加大違約成本,才能讓所有市場主體都不愿違約,、不能違約,、不敢違約。
其三,,表明建設法治環(huán)境的步伐仍需加快,。公平的市場環(huán)境需要完善的法治環(huán)境作保障,。在這些糾紛中,,銀行往往以“政策變更”等原因為由認定合同無效,令儲戶面臨“有苦說不出”的尷尬,。到底誰有理?法律法規(guī)在可能涉及更多人切身利益的“歷史遺留問題”上不能失聲,。
有關部門對此也不能等閑視之,應積極介入,,爭取合法合情合理的結果,,并以此加快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守約意識、違約懲處,、法治完善的建設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