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治理大氣污染再邁一步,。據(jù)財政部網(wǎng)站10月14日消息,,中央財政將安排50億元用于京津冀及周邊地區(qū)大氣污染治理工作。這顯示出中央防治空氣污染的決心。 這50億元究竟用在何處,財政部似乎沒有明確,但卻明確了這項資金如何分配,,即以“以獎代補”的方式,按污染地區(qū)預期污染物減排量,、污染治理投入,、PM2.5濃度下降比例這三項因素分配。 在筆者看來,,盡管防治空氣污染需要資金投入,,也需要
“以獎代補”式的激勵,但核心問題不是錢的問題,。即使需要大量資金投入,,除了中央財政、省市財政投入外,,還應該引入民間資本,,這樣,既可以為納稅人減輕負擔,,還可以利用社會力量共同防治空氣污染,。在筆者看來,政府投資不是核心,,如何打好治理的“組合拳”才是關(guān)鍵,。 事實上,今年9月出臺的《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就是一種“組合拳”,,從10個方面35個角度進行綜合治理,。只有把每一“拳”打到實處,把中長期空氣質(zhì)量改善目標落實到每一年,、每一月,才有希望,。 與其大筆投入財政資金,,不如多發(fā)揮投資,、稅收、金融,、價格,、貿(mào)易、科技等政策工具,。因為政策杠桿撬動的力量遠遠比財政資金發(fā)揮的力量大,,而且利用市場手段防治空氣污染應該也不比行政手段差,尤其是考核,、追責在防治空氣污染中所起的作用不容忽視,。 盡管
《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中提出“實行嚴格責任追究”,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進行約談,,提出整改意見,予以督促,。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的,依法依紀追究有關(guān)單位和人員的責任……但這樣的考核問責機制是“紙老虎”還是“真老虎”,,有待觀察,。 筆者以為,僅僅是把防治空氣污染的目標任務納入年度考核是不夠的,,還應該改革地方官員考核體制機制,,這是因為,GDP目前在官員考核中所占的比例仍然很高,,而空氣污染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地方政府為了GDP為了政績犧牲了環(huán)境。所以,,防治空氣污染還應該改變目前以GDP為重點的考核體制機制,。 如果防治空氣污染過度依賴于財政投入、財政激勵,,某些地方政府就有可能產(chǎn)生一種依賴感,。而事實上,財政投入只是防治空氣污染的一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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