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使遺產稅不要成為中低收入者的負擔,,不要與普通百姓爭利,。除了將遺產稅界定為高收入者稅,不向中低收入者征收外,,應該進一步明確遺產稅的屬性,,是屬于中央稅收,還是地方稅收,,不過,,我傾向于地方稅收。根據(jù)其屬性再確定其稅款投向的具體領域,,盡量將其用于民生領域,,使公民意識到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京華時報10月9日) 這是北京大學劉劍文教授接受采訪時表示的,。同時,他認為遺產稅起征點應該定在500萬元以上,,將遺產稅定義為富人稅,,作為個人所得稅的一個補充以緩解貧富差距、深化收入分配改革,。 筆者非常贊同劉劍文對遺產稅的觀點,。可以說,,遺產稅定位為富人稅,,在改革上確立不與民爭利的基本原則,是遺產稅一次稅收本位的回歸,,是尊重稅收規(guī)律,,促進科學發(fā)展的重要表現(xiàn)。 一是如果要開征遺產稅,,其課稅對象是居民擁有并留給下一代的遺產資產,,本質是對居民收入和資產的一次調節(jié)和再分配。在對居民收入和資產調節(jié)收入分配方面,,目前存在個人所得稅,、房產稅、車船稅,、車輛購置稅等,。 二是遺產稅應不應該開征,要看各自國家的實際和改革需要,。對于我國來說,,開征遺產稅完全必要,,也符合發(fā)展實際。這是因為:首先我們國家盡管在收入分配調節(jié)方面稅種較多,,但都是小稅種,,現(xiàn)有稅種無法承擔調節(jié)收入分配差距的重任,比如個人所得稅是調節(jié)收入分配的最大稅種,,目前僅占稅收收入規(guī)模的6%左右,。所以,加大收入分配差距調節(jié),,促進社會公平,,從稅制層面建立更加合理的制度需要做的工作有很多,包括遺產稅的開征,。而且目前由于稅收改革受制于經濟發(fā)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大趨勢是繼續(xù)減稅(綜合稅制),稅收收入規(guī)模短時間無法擴大,,調節(jié)收入分配差距功能會削弱,。在這種情況下,從其他層面建立調節(jié)收入分配的稅收制度,,比如遺產稅,,是另辟蹊徑的舉措。 其次,,從國民經濟發(fā)展實際情況來看,,很多居民為了能夠給自己的子女留一筆可觀的財富,在生活方面省吃儉用,,抑制了消費需求,,使得整個經濟發(fā)展結構不盡合理的問題更為突出。當然,,由于資產能夠完全留給后代,,很多貪官想法設法貪腐,助長了社會不良現(xiàn)象,;另外,,一些企業(yè)家也由于將資產留給后人的觀念作祟,在經營管理上進行家族式管理,,使得一些很有發(fā)展?jié)摿Φ拿駹I企業(yè)出現(xiàn)“富不過三代”的現(xiàn)象,,沒有建立真正的民族品牌。遺產稅開征,,可以對上述問題的解決起到積極作用,,對于經濟可持續(xù)發(fā)展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 三是符合我國國情的遺產稅是什么樣的遺產稅,?就是不與民爭利的遺產稅,。目前我國開征遺產稅要避免的幾個負面因素是:第一不能誤傷中產階層,這符合我國建設橄欖形社會的需求,。因為中產階層是橄欖形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橄欖形社會又是一個結構穩(wěn)定的社會;第二避免重稅負導致人才流失,;第三最大限度避免重復征稅,,防止逆向調節(jié)。不與民爭利的遺產稅,,就是通過設置合理的減免稅制度,,比如設置高額起征點,讓中產階層不必承擔稅負,,讓較高收入者負擔稅收等,,以避免遺產稅開征帶來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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