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光大證券,,這為中小股東對光大證券提起訴訟提供了重要基礎,,甚至是前提條件,但要落實賠償遠不簡單,。 第一個問題是缺乏對內(nèi)幕交易民事賠償?shù)乃痉ń忉�,。當前證券市場欺詐行為主要包括虛假陳述,、內(nèi)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四大類,,虛假陳述遠比其他行為容易認定和判斷,也是證券市場發(fā)生最多的侵權行為,,因此,,人民法院選擇了虛假陳述行為作為介入證券市場、建立和完善侵權民事責任制度的突破口,;但對市場操縱,、內(nèi)幕交易等行為,民事賠償司法解釋均還沒有出臺,,在法院執(zhí)行層面還缺乏參照,、制約了民事責任追究,。 比如,在汪建中操縱市場案中,,汪建中雖被法院判決承擔相應刑事責任,,有些投資者因受汪建中“掘金報告”影響買入股票帶來虧損,由此提出索賠訴求,,但卻被法院一審駁回訴訟請求,,主要原因是“對于操縱市場與損害結(jié)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的確定以及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數(shù)額的范圍、損失的計算方法,,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均無明文規(guī)定”。
確實,,目前對市場操縱和內(nèi)幕交易行為人的民事賠償責任,,《證券法》都各只有一句簡單的原則性規(guī)定,并沒有詳細的條文,。但筆者認為,,法官在審判案件的過程中不可能不運用自由裁量權,法官自由裁量權與法共存,,法律如果有司法解釋,,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相對小些;沒有司法解釋,,法官擁有的自由裁量權相對就大些,,此種情況下,法官只要按自己對法律規(guī)定精神宗旨的理解,,自主尋求裁判事實與法律的最佳結(jié)合點,,并據(jù)此作出正確裁判即可。 實際上,,有些法律也沒有司法解釋,,但并沒有影響這些法律的貫徹執(zhí)行。既然光大證券被認定內(nèi)幕交易,,法院和法官就應該切實貫徹《證券法》規(guī)定,,落實光大證券的民事賠償責任,盡管這種判決或許無法做到絕對公平,,但除了上帝,,誰也無法做到絕對公平,。相反,,只因沒有司法解釋,或者法官因為擔心判案不太公平而由此承擔責任,,就放棄執(zhí)法判案,,讓法律成為擺設,,這才是對公正法制環(huán)境的莫大傷害。 另外一個問題,,那就是必須考慮訴訟成本,。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受損投資者眾多,但有些受損額度并不大,,如果每個人都去訴訟,,這不現(xiàn)實、也無意義,。當前還沒有建立集體訴訟制度,,盡管或許可以采取共同訴訟制度,也即原告人數(shù)在開庭審理前確定,,推選二至五名訴訟代表人,,經(jīng)原告特別授權由訴訟代表人來打官司,但這也比較繁瑣,,有的受損中小股東也或會放棄參與其中,,難獲賠償。 其實,,追究光大證券內(nèi)幕交易的民事賠償責任,,可以參照虛假陳述的民事和解方式來解決。比如,,萬福生科虛假陳述案中平安證券通過設立賠償基金,,與12756名適格投資者達成和解,補償金額約1.79億元,,光大證券也可效法平安證券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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