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正值《稅收征收管理法》修改,公布草案向社會普遍征集意見過程中,。近日,,《稅收征管法》修改專家研討會在北京大學舉行,。會上,原全國人大預算工作委員會主任俞光遠說:實際稅收征管過程中,,現(xiàn)在我們是依照上級下達的指令性,、指標性的任務來征稅;而不是按照稅法規(guī)定的范圍和稅率,,來依法征稅,。 某種意義上,用怎樣的方式征稅,,映射著一個經(jīng)濟社會的現(xiàn)代化指數(shù),。眾所周知的常識是,當法律賦予專門機構以征稅權,,亦同時設定了一攬子的限定條款。由“稅種”,、“稅率”等等條文構成的成熟規(guī)則體系,確保了稅收征管的健康秩序,。 毋庸諱言,“依照上級指令性,、指標性的任務來征稅”,充斥著諸多不確定性,。此一格局所以形成,,公眾其實也很可理解:公共財政增收的強大壓力,加之一貫的“財政系統(tǒng)強勢,,稅務系統(tǒng)弱勢”,,共同導致征稅機關徹底淪為“目標執(zhí)行者”……其所衍生的消極后果可謂多矣,一方面架空了稅法的權威,,背離了稅收法定之原則,;另一方面,兼有造成“稅金流失”或“過度征收”的風險,且極易滑向極端,。 “年頭好的時候,稅務機關無需充分收稅,,部分應收稅收就留在企業(yè)內部,于是有了滯納金的問題,;在年頭不好的時候,,稅務機關一查企業(yè),追繳這部分欠稅,,又產(chǎn)生了過頭稅”——征稅環(huán)節(jié)用力不均,、尺度飄忽,已然給市場主體帶來極大困擾,。 事實上,,征稅本應是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情,而不該存有“投機取巧”式的動搖,。可以預見,,缺乏內在穩(wěn)定性的征稅路數(shù),,極可能驅離一部分現(xiàn)有的市場參與者,并可能嚇退某些潛在入市者,,這相當于變相壓縮了“稅基”——從長遠看,則有害于財政收入的增加,。畢竟,只有篤定的稅收征管,,才能給市場以信心和穩(wěn)定預期。 其實,,由“按任務征稅”回歸到“依法納稅”,,或許只是優(yōu)化,、升級財稅體系的第一步。而從源頭上厘清稅收立法權與稅收征收權間的糾葛,才是理所當然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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