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正值《稅收征收管理法》修改,,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布草案,,向社會普遍征集意見過程中,。專家研討會上,,有專家說,,實際稅收征管過程中,,怎么依法征稅,,是一個重大的問題�,,F(xiàn)在我們是依照上級下達的指令性,、指標性的任務來征稅;而不是按照稅法規(guī)定的范圍和稅率,,來依法征稅,。按行政指令征稅,,意味著稅收征管法在實踐中被架空這個稅收征管中最根本的問題,,秒殺了其他任何程序性,、技術性問題的討論,。(7月3日《21世紀經(jīng)濟報道》) 對納稅人而言,,在這個世界上,,只有死亡和納稅不可避免,。對國家而言,,征稅權更是維持運轉最核心的權力之一。因此,,依法征稅的問題,,無論是對公眾還是對國家,,都應該是頭等大事,。很大程度上,依法征稅的水平足以映照依法治國的狀況,。相比其他稅法主要用于規(guī)定納稅人的義務,,《稅收征管法》主要用來規(guī)范征稅的權力。問題在于,,即便關于稅收征管的程序性,、技術性問題規(guī)范得再好,在征稅的指令與指標面前,,神馬也不過浮云,。 和其他國家一樣,我國的稅法也是相當復雜的,,因此有關稅務的考試,,即便六十分萬歲也非常難考過;可是,,在具體的征稅實踐中,,一切反而顯得簡單,征稅行為好像完全沒有那么強的專業(yè)性,。矛盾的現(xiàn)實充分說明,,稅法上寫的和實際中做的并不是一回事。很復雜的稅以很簡單的方式就收了,,只要能完成上面安排的征稅任務,,每一筆稅收是否依法做到精確,好像并不重要,。這樣的征稅方式,,顯然不能算是“依法征稅”,而更多的是“依令征稅”,。 “依令征稅”最典型的表現(xiàn),,就是在財政緊張時期的各種“過頭稅”。比如現(xiàn)在,,受制于經(jīng)濟增長放緩,,很多地方財政收入未能達到年初預定目標,稅務部門要想完成任務,,一方面固然要加強稅務稽查,,將過去該征沒有征的稅想辦法收上來;另一方面也難免會為創(chuàng)收而不擇手段,,亂收亂罰現(xiàn)象可能會重新抬頭,。并且,現(xiàn)行《稅收征管法》中,稅務機關“違法征稅”的違法成本極低,。 當然,,“依令征稅”之下,既然有經(jīng)濟不好年份的“過頭稅”,,自然也有經(jīng)濟景氣年份的“人情稅”,。只要稅務部門的征稅任務完成,不應收盡收也不會影響政績考核,,相反卻能為將來不好的年頭預留“彈性空間”,。除此之外,,背后可能存在的腐敗尋租空間,,自然更加不必多言。常有人說,,大概沒多少官員經(jīng)得起質疑和調查,;同樣,企業(yè)納稅問題更沒幾個真正經(jīng)得起調查,。只不過,,這不全是企業(yè)的問題,更有稅務機關依法征稅意識不足的問題,。 稅收增長的剛性指標多由財政系統(tǒng)指定,,而這個剛性指標并不會隨著經(jīng)濟形勢的變化而變化,多是硬性指標,。這是產(chǎn)生“依令征稅”問題的源頭所在,。其實,稅務增長指標只能是一個預測數(shù)字,,不應該成為指導征稅的依據(jù),。稅務機關既不該為經(jīng)濟形勢變化做替罪羊,更不應奉“章魚帝的預測”為征稅圭臬,�,!耙允聦崬楦鶕�(jù),以法律為準繩”,,司法如此,,征稅亦如此。如果是“以指令為根據(jù),,以指標為準繩”,,那肯定就會出問題。 真正意義上的“依法征稅”,,必須并且只能對每一起征稅行為本身負責,,既做到應收盡收也杜絕亂收多收。征稅行為應該是嚴肅的,、專業(yè)的,、精確的,,而不能被指令與指標牽著鼻子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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