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保護這些珍貴的歷史符號,必須讓那些見利忘義的商業(yè)資本“心疼”才行。一方面,,罰款上限必須上調(diào),;同時,還要走出單純依靠經(jīng)濟手段制裁的窠臼,。 6月13日媒體報道,曾引起社會廣泛關(guān)注的廣州民國建筑,未能在“緩拆令”下幸存,。6月10日深夜11時到次日清晨,金陵臺2號,、4號與妙高臺1號,、3號的殘留部分和尚完好的詩書路69號之一被鉤機野蠻拆毀。這一強拆新聞在微博上引起了網(wǎng)友的震動與聲討,。 前蘇聯(lián)美學家鮑列夫說過:“當歌曲和傳說都已沉寂,,已無任何東西能使人們回想一去不返的古代民族時,只有建筑還在說話,�,!比欢�,,民國的歌曲還在被人吟唱,金陵臺,、妙高臺這樣罕見的40年代現(xiàn)代主義建筑卻被一夜拆光,,只留下斷壁殘垣在哭泣。 歷史建筑擋不住商業(yè)開發(fā),,公眾已然有些見怪不怪,。此前,梁思成故居,、張治中公館等文物級建筑,,都難逃被拆除的命運,更不用說沒有名人護體,、名不見經(jīng)傳的普通建筑,。不過,廣州民國建筑遭強拆還是讓人感到憤怒,。畢竟,,當?shù)匾?guī)劃部門已經(jīng)明確下文要求暫緩拆除,開發(fā)商卻深夜突擊拆除這些政府早已建議保留的準歷史建筑,。這一行為,,完全是對歷史文化遺產(chǎn)保護的公然挑釁。 開放商的底氣從何而來,?一方面,,金陵臺、妙高臺建筑不屬于文物保護單位,,加之廣州歷史建筑名錄尚未出臺,,導致這些建筑無法獲得一個能受到有效保護的身份。同時,,即使有關(guān)部門最終認定其屬于歷史建筑,,拆除的違法成本過低,也使得開發(fā)商敢于藐視規(guī)劃部門的“緩拆令”,。根據(jù)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廣東省城鄉(xiāng)規(guī)劃條例》,,擅自拆除納入保護名錄的歷史建筑,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與開發(fā)商建樓的巨大利潤相比,區(qū)區(qū)50萬元簡直是九牛一毛,。 一個不容回避的尷尬是,,眼下50萬元儼然成為歷史建筑邁不過的一道坎。無論我國《文物保護法》,,還是《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保護條例》,,對于擅自拆除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的罰款上限都是50萬元。 現(xiàn)行《文物保護法》已有10年時間沒有修訂,,越來越滯后于時代發(fā)展,。對于不可恢復的文物和歷史建筑而言,“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處理方式并不現(xiàn)實,。而50萬元的處罰紅線,,無法有效震懾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行為,反倒更像將違法洗白的“買路錢”,。 面對紛紛倒在推土機下的名人故居,、歷史遺存,著名作家馮驥才感嘆:“作為文物保護專家,,我們只有呼吁和心疼的份兒”。要想保護這些珍貴的歷史符號,,必須讓那些見利忘義的商業(yè)資本“心疼”才行,。一方面,罰款上限必須上調(diào),,扭轉(zhuǎn)破壞收益大于風險的畸形博弈,;同時,還要走出單純依靠經(jīng)濟手段制裁的窠臼,,避免文物保護異化為利益贖買,。有必要以法律形式規(guī)定非法破壞歷史建筑,一律收回土地出讓權(quán),,轉(zhuǎn)為公共用地,,從而讓開放商們偷雞不成蝕把米,不敢再隨意拆除有價值的歷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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