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舉行的2012年度南京市重點行業(yè)“向人民匯報”述職評議活動中,,中國銀行江蘇省分行,、建設銀行江蘇省分行、南京銀行等多家銀行都承認了自家行內(nèi)確實與第三方催債公司有合作,。
這一消息迅速引爆輿論,,一些人的憤慨來自兩個方面,,一是來自對催債公司的恐懼,;二是基于對個人信息泄露的不安。
雖說早在1993年,,國家工商總局就要求停止為公,、檢、法,、司機關申辦的“討債公司”及類似企業(yè)登記注冊,。但到了2006年,催債這個古老的行當在中國又有了新生的跡象,。其時的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就業(yè)培訓技術指導中心頒發(fā)出了第一批“商賬追收師”上崗證書,。
我們姑且認為“催債公司”在組織形態(tài)上都具備合法的外衣,公司所擁有的“商賬追收師”也都有著合法的上崗證書,。但這些催債公司要為銀行工作,,就必須先從銀行那兒知悉要催收的人以及被催收對象的個人信息。否則,,催債公司替誰催,,又找誰催呢?
而銀行所掌握的儲戶個人信息并非銀行的財富,,更不是銀行可以自主決定向其他公司轉(zhuǎn)交的私貨,。銀行與第三方的催債合作,并將儲戶個人信息私相轉(zhuǎn)授,,這自然未征得儲戶的同意,。當這樣的消息不是銀行主動披露,而是在一個“述職評議”的活動中偶然曝光時,,市民的不安與恐慌自是意料中事,。
我們當然也可以期待個人信息遭泄露的公民個人,以訴訟等方式向銀行找一個說法,。但在公民的自力救濟之外,,行政職能部門也應主動介入調(diào)查,甚至在符合立案條件時,,公安司法機關也有主動介入的必要�,,F(xiàn)行刑法上就有相關罪名,如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y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guī)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從立法上看,,對公民個人信息泄露首要防范的就是金融機構(gòu)。銀行掌管著市民最重要,、最核心的個人信息,,嚴管乃是必然。在已經(jīng)開展的銀行與催債公司的合作中,,究竟涉及多少個人信息的泄露,,有關部門理當深入調(diào)查并給市民一個公開的答復,以消弭市民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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