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到期沒還全款,,差1元也要按全額計息,,持卡人稍一疏忽,,“天價罰息”便隨之而來,。近日,央視報道的“透支11萬5年后要還44萬”的新聞,,再度讓公眾將質(zhì)疑的目光投向銀行行規(guī),。 其實,信用卡全額罰息并不是什么新鮮事物,,其公平性早已被消費者詬病多年,,銀行業(yè)則一直拿國際慣例作擋箭牌。2009年6月,,北京市西城法院對首例消費者訴銀行全額罰息案作出判決,,消費者敗訴的結(jié)果引起輿論關注。近來社會更加關注銀行壟斷積弊,,央視炮轟無疑更易激起消費者的不滿,。 從市場交易法則來看,既然消費者選擇使用信用卡消費,,享受到先消費后還款的便利,,也必然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和風險。基于這樣的公平性考慮,,國際上的確有全額罰息的慣例,,主要是針對未按約定履行完還款義務的一種懲罰性計息。因為信用卡透支是銀行對持卡人基于信用進行的一種風險借貸,,持卡人負有及時了解透支情況并按時還款的義務,,如果還款不及時或不完全,銀行便要承擔損失,�,;诔挚ㄈ藢π庞玫倪`背,,銀行把部分風險彌補費用和不信任懲罰疊加起來,對透支的全部費用進行罰息,。 這樣的國際慣例原本情有可原,,但置于中國國情背景下則大可推敲。因為國外銀行全額罰息的公平性是建立在發(fā)達健全的信用體系基礎上,,消費者與銀行服務主體之間處在透明、公平的制度環(huán)境中,。我國雖然引進了信用卡制度,,可至今尚未建立起一套健全的信用體系,作為服務者的銀行處在壟斷地位,,作為消費者的民眾也未培育出負責任的信用觀念,,二者之間沒有可靠的信用制度作支撐。此時由銀行單方面實施全額罰息,,相對公平性與合理性便不足,。 在銀行此類“霸王條款”的制定過程中,消費者并沒有多大的話語權(quán),,銀行也普遍未能盡到相應的提醒和告知義務,,這便涉嫌侵犯消費者權(quán)利。因此,,全額計息不符合消費者權(quán)利義務相對等的基本法理,,按照未償還部分計息顯然更為合理。前兩年工商銀行曾率先取消了“全額罰息”,,但并未引起連鎖反應,。北京市消協(xié)今年8月還向國家有關部委建議取消全額罰息。在這種合力倒逼機制下,,是時候立足國情,,好好反思銀行收費行規(guī)的實質(zhì)公平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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