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北京市交通委發(fā)布了北京市9月份交通擁堵狀況的報告。該報告顯示,,9月份北京市交通擁堵指數(shù)比去年同期提高了10.3%,。該報告披露,,針對交通擁堵情況,,北京市除了重點研究深入推進彈性工作制和錯時上下班工作方案外,,還將“評估”在特定時段、特定區(qū)域實行機動車單雙號限行措施的可行性。據(jù)說,,這項措施若評估通過,,相比目前的尾號限行,特定時段,、特定區(qū)域將實行更嚴厲的限號措施,。 單雙號限行措施,實際上是對公民財產使用權的一種外加的強制性限制,。按照法律的精神,,公民的自由只以自愿讓渡為得以限制的前提,非此,,任何個人、團體和組織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之,。并且,,法律對自由的限制,只能以保護自由的原因得以限制之,。所以,,公民擁有自己的汽車之后,對其全權使用權利的部分讓渡,,如每周依車牌尾號限行一次,,或依車牌尾號單雙數(shù)隔天限行一次,能否在最大限度內保證每個人最大程度上的自由權利,,實則是可以討論的問題,。 任何對自由進行限制的措施,從管理的角度講,,都會有利于秩序的形成,。就如車輛限行措施,哪種措施限制的車輛多,,哪種措施就更有效,。但是,公民自由權利充分實現(xiàn)的良序社會,,是公民自由度與社會有序度達到某種平衡的社會,。的確,沒有一定的秩序,,就沒有自由落實的空間,。然而,這絕非意味著秩序越嚴格,、有序度越大,,自由落實的空間就越多、自由度就越大。這里的關鍵之處就在于自由與秩序的關系,,究竟是在公民充分享有自由的基礎上形成秩序,,還是在秩序的基礎上“允許”有限度的公民自由。于自由而言,,這兩者之不同,,就如同籠中之鳥與空中之鳥的差異一樣大。 顯然,,在秩序的基礎上“允許”公民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在秩序的“剩余”空間內“配給”公民的自由度,可以大大方便秩序管理者和維護者,;而在公民充分享有自由的基礎上形成秩序,,無疑將會大大增加社會秩序管理者和維護者的責任。于是,,越是在公民自由度小的地方,,社會管理者就越是愿意用限制自由的方式來轉嫁社會管理責任,減輕社會管理負擔,,以形成方便管理的所謂秩序,。而這也正是這種類型的社會秩序“一統(tǒng)就死”、“一放就亂”的癥結所在,。 因此,,按汽車牌照尾數(shù)實行單雙號限行的措施,至少有轉嫁城市管理責任之嫌,。其實,,在北京等大城市,在道路交通管理方面,,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以北京為例,修建地鐵造成的地面通行障礙,,每日都有的臨時限行措施造成的交通擁堵,,交通事故造成的道路堵塞,都是管理水平和管理不當?shù)确矫娴膯栴},。 治理交通擁堵是社會管理方式改革的一部分,。那種一說解決什么社會問題,就先想著如何限制公民的自由,,就先盯著公民錢袋的方法,,正是社會管理方式改革所要解決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