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大家從對現(xiàn)金分紅的關(guān)注中,衍生出了另外一個相關(guān)問題,,那就是中國的紅利稅能否廢除,,并以此鼓勵上市公司分紅,引導長期投資,。這是一種邏輯上的錯誤,,事實上,紅利稅是世界股市通用稅種,,它屬“所得稅”范疇,,無論個人或機構(gòu)收到紅利,都必須繳納所得稅,。不過,,對現(xiàn)行紅利稅加以改進,就可以直接起到激勵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的作用,。
有人說,紅利稅是重復征稅,,因為企業(yè)發(fā)放紅利稅之前已繳納過“公司所得稅”,,而投資者收到紅利時又要繳納“紅利稅”,這是重復征稅,。其實,,這是一種極大的誤會和誤解。
因為這兩個稅種的“納稅人”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兩個主體,,而且“負稅人”也是不同主體,,何來“重復征稅”?公司所得稅是對企業(yè)經(jīng)營利潤的征稅,,紅利稅是對投資者的分紅所得征稅,。這兩個稅種究竟對誰重復征收了?
眾所周知,,所得稅是世界各國最通行,、最重要的稅種之一,紅利稅屬所得稅范圍,。從立法精神上講,,所有勞動所得與非勞動所得都是平等的,它們都應(yīng)該繳納所得稅,,無一例外,,這是稅法公平原則的重要體現(xiàn)。
比方,,工薪所得,、財產(chǎn)租賃所得,、利息所得,獎金等等,,均需繳納所得稅,而分紅所得卻獨享免稅,,這顯然不公平,。因此,廢除世界各國股市通行的紅利稅,,與法不公,、與理不合。
雖然不能廢除紅利稅,,但在股市存在過度短炒,、投機猖獗的情況下,可以巧用紅利稅,,借力打力,,獎勵長期投資,抑制短炒,。
“先征后退”紅利稅再設(shè)計:對于實施現(xiàn)金分紅的股票,,只要投資者一直持有該股的期限(即持股期)在2年以上,紅利稅全免,;如果持股期不足2年,,但滿1年的,紅利稅按10%征收,;對于持股期不足1年的,,紅利稅按20%全額征收。
因為公司分紅時,,我們無法分辯投資者繼續(xù)持有的時間長短,,無法實施紅利稅減免操作,因此,,對于所有現(xiàn)金分紅,,先統(tǒng)一按照20%全額征繳,然后,,等投資者賣出時,,再根據(jù)持股期長短,對投資者應(yīng)該享受的紅利稅減免實施“退稅”操作,。很顯然,,這有利于激勵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對于有著高水平現(xiàn)金分紅習慣的上市公司,,長期投資者就會追隨它,,并長期持有它,這有利于重塑A股市場的價值投資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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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巧用紅利稅激勵長期投資者的另一種選擇:稅收遞延 |
在國外,,私人養(yǎng)老金(補充養(yǎng)老)繳費與積累過程,,都是免征個人所得稅的,但最終動用或提取這筆養(yǎng)老金時,,再補繳個人所得稅,。這種稅收優(yōu)惠政策不是真正“免稅”,而只是“稅收遞延”或是“延期納稅”,。
筆者建議:如果不采取前述“先征后退”的紅利稅設(shè)計,,也可以采用“紅利稅遞延”做法。也就是說,,當公司分紅后,,只要投資者不賣出該股票,就暫時不征繳紅利稅,,實行延期納稅,;直到你最終賣出該股票時,再補繳紅利稅,。如果投資者十年不賣,,就可以十年不繳。這同樣有利于鼓勵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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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送股分紅也應(yīng)該繳納紅利稅,,但征繳方法有待探討 |
(原文注:因為近期“課業(yè)”太重,,手頭雜事太多,,因此,暫時的博文寫作都只能是提綱式的大思路,,難以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