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歲末,,農民工欠薪問題再度成為焦點,。一項覆蓋京,、渝,、滬,、深四地的調查發(fā)現(xiàn),,75%的建筑工人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成為“討薪難”的一個重要因素,。 勞動合同是依法保障農民工維護權益,、獲得報酬的重要依據(jù),。一些用工企業(yè)執(zhí)意不簽合同,意圖就在于模糊甚至否認勞動關系,,為拖欠,、少付、不付農民工薪水埋下伏筆,。合同的缺失,,不僅將農民工權益保護置于不確定的尷尬境地,也增加了行政執(zhí)法,、訴訟調查與司法執(zhí)行的成本,。以司法解決欠薪問題的渠道,因此遭遇“合同門檻”,。 其實,,農民工并非不知道合同的重要,他們往往沒有條件和能力去要求簽訂勞動合同,,遑論在沒有合同的情況下與欠薪者對簿公堂,。諸多媒體報道展示了這樣的“勞動生態(tài)”:投訴企業(yè)不簽合同的農民工,卻被勞動監(jiān)察部門告知“它簽你就干,,不簽你就走人”,;告到法院,,高昂的花費、漫長的等待也讓訴訟之路難以走通,;即便勝訴,,執(zhí)行往往也遙遙無期。依法討薪尚且如此難,,那些因證據(jù)不足在法律上處于不利地位的農民工,,又該如何討回基本權益呢? 在行業(yè)利益鏈條的最末端,,農民工的“議價能力”本就有限,。很大程度上,法律是他們合理合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最終手段,。如果反映問題無效,、解決問題無門,就難免會有極端之舉,。從跳橋跳樓,、斷指斷肢到拜神拜官,這背后,,不僅是一個群體無奈的抗爭,,更是訴求表達、權利救濟渠道的阻塞,。 75%的建筑工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從一個側面反映出打通農民工權利救濟渠道的緊迫性,也提出了農民工維權的一個新難題,。盡管《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對不肯簽訂合同的企業(yè)都有明確的處罰規(guī)定,盡管法律嚴格保護那些沒有合同但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工人們,,但當前更普遍存在的現(xiàn)象是:一些企業(yè),,尤其是建筑領域的企業(yè),,往往利用農民工的弱勢與自我保護能力不足而只作口頭約定,,將自己立于“不敗之地”;而面對用工形式的臨時性,、分散性與分包性,,法律與監(jiān)管又還有空白,更給農民工討薪制造了難度,。 應該看到,,針對當前一些“討薪”新問題,從高層到各地都展開了及時研究,,提出新對策,,前不久,,人社部要求的各地限時處理集體勞動報酬爭議和小額爭議,九部委也組成聯(lián)合執(zhí)法檢查組,,依法嚴厲打擊惡意欠薪等勞動用工領域違法犯罪行為,。這些,讓人看到解決“常態(tài)化服務”不暢的積極努力,。 但這終究也只是一種“應對性服務”,。如何告別“年底突擊討薪”的窘況?如何破解“運動式討薪”的困局,?恐怕,,需要從制度建設,從常態(tài)化服務,,從流動人口的管理創(chuàng)新等方面著力,。討薪難要跨過“合同門檻”,還必須真正落實以人為本的理念,,提升農民工的社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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