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億尚未追回 被害人數(shù)約為六千 吸金對象多是主婦
近日,,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布了5起集資類刑事犯罪典型案例,據(jù)統(tǒng)計,,2009年至2013年五年間,,寧波法院一審宣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刑事案件總計192件,,涉案金額達109億余元,,至案發(fā)尚有49億余元無法歸還,涉及被害人人數(shù)約6000人,。
標會吸金對象大多以女性為主
2009年至2013年,,寧波兩級法院判處組織標會集資犯罪案件總計85件,其中寧海和奉化兩縣市共計74件,,而且以女性被告人居多,,79名被告人中63人為女性,占79.75%,,標會吸收資金的對象也大多以女性為主,。
“民間標會有兩種,一種是一個月一標,,另一種就是‘日日會’,。‘日日會’的特點是高投入,、高風險,、高回報�,!睂幒7ㄔ盒掏ペw睿利庭長說,,“現(xiàn)代家庭中管錢的多為女性,而且也比較善于精打細算,。因為高收入的特點,,女性只看到回報,卻忽略了風險,。這些受害人中,,還有一部分是全職家庭主婦�,!�
民間標會變相吸收公眾資金,,且名目繁多,,數(shù)量龐大,牽涉人員眾多,,嚴重擾亂了金融管理秩序,。2010年7月,寧海法院出臺了《關于“日日會”會款引發(fā)的民間借貸糾紛處理意見》,。通告稱,,組織、參與“日日會”活動為違法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將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和詐騙等犯罪;因參會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受害人受高利誘惑風險意識淡薄
由于受投資知識和能力的限制,退休老人,、農(nóng)村婦女,、低收入者等弱勢群體偏好于出借資金賺取利息,成為最大的受害者,�,!八麄儺斨泻艽笠徊糠钟捎诔钟械馁Y金有限,往往形成
‘拖拉機戶’,,即一個出借合同的錢往往是數(shù)十個親戚,、朋友湊起來的錢,一旦案發(fā),,則形成了龐大的受害群體�,!睂幉ㄖ性盒倘リ懡◤姺ü俑嬖V記者,。
“這類人群看到高于銀行幾倍,甚至幾十倍的利率,,在貪財心理和從眾心理的支配下,,經(jīng)不起誘惑,幾乎沒有任何防范心理,,從而上當受騙,。”他還說,,“如被告人張忠軍等,,以支付月息1分至8分的高額利息為誘餌,在不到三年時間里,,向90余名不特定公眾和5家單位非法吸儲累計9.9億元,�,!�
陸建強法官也表示,隨著經(jīng)濟發(fā)展,,城鄉(xiāng)居民的收入逐步提高,,居民手中的閑散資金增多,且子女教育,、養(yǎng)老,、醫(yī)療、子女婚嫁支出預期較高,,居民的理財意識進一步增強,,“期限短、利率高的借款成為一種投資方式,,給非法集資活動帶來了大量的資金來源,。”
用于正常生產(chǎn)經(jīng)營不作犯罪處理
“寧波市中小型民營企業(yè)從民間融資的情況相當普遍,,現(xiàn)在國家對民間金融逐步放開,,個人或企業(yè)吸收資金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有償還能力的,,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寧波中院刑三庭錢副庭長向記者解釋說,。
寧波比較知名的曾發(fā)生資金鏈斷裂的“寶誠”,、“唐鷹”等公司,都曾涉足民間借貸,,由于借貸資金主要用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屬于正常的融資活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對此也進行了明確,,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案例一
被告人邱朝暉、王雄聞,、胡玉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邱朝暉從2006年開始,,使用宇海投資有限公司的賬戶,以較低利息攬儲,,然后高息轉(zhuǎn)貸營利,。他以銀行轉(zhuǎn)貸,、建造隆順房產(chǎn)以及投資安徽多晶硅生產(chǎn)等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多人借款,,數(shù)額累計達12億余元,。至案發(fā)時止,被告人邱朝暉尚有1.7億余元無法歸還,。
●案例二
被告單位寧波市潤澤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被告人孫杰、孫雅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2006年9月至2008年9月,,被告人孫杰在經(jīng)營寧波市潤澤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寧波保稅區(qū)宇杰貿(mào)易有限公司等公司期間,以公司缺少周轉(zhuǎn)資金,、驗付銀行信用證等為名,,以個人名義或以單位名義采用借款并承諾支付3%至10%月利率的手段,對外向30余名社會不特定人員及企業(yè)吸收存款,,累計達3.3余億元,。
●案例三
被告人于忠芹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2012年5月,常利民在寧波市江東區(qū)注冊成立了沈陽市黎航密封材料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并以沈陽市黎航密封材料有限公司擴大生產(chǎn)經(jīng)營為由,,聘用被告人于忠芹等為其在寧波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從2012年4月至2012年10月11日期間,,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采取與投資者簽訂借款協(xié)議的方式,在寧波范圍內(nèi)發(fā)展客戶共計78人,,共吸收公眾存款人民幣(6.2520,
-0.0013, -0.02%)3416200元,。
●案例四
被告人陳琴花非法吸收存款案
2008年3月至2009年6月,被告人陳琴花為牟利,,未經(jīng)中國人民銀行[微博]批準,,以民間標會形式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其間共組織由其鄰居,、朋友等30余名會員參與的民間標會36只,以首會,、捧會等形式非法吸收資金達人民幣4900余萬元,。2009年6月29日,被告人陳琴花因資金無法周轉(zhuǎn)等原因,,致使其組織的民間標會倒會,,造成會員損失共計人民幣2000萬元以上。
●案例五
被告人田則仕集資詐騙案
2005年下半年以來,,被告人田則仕因賭博,、借款糾紛等原因欠下巨額債務,。2008年7月至2010年10月,田則仕明知沒有償還能力,,仍隱瞞債務情況及償債能力,,以投資需要資金、虛設奉化市雙湖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等為幌子,,采用借款,、組織會等形式募集資金共計約人民幣7584.9萬元,歸還約人民幣2446.815萬元,,其余約人民幣5138.085萬元主要用以支付高額利息,、個人債務等,至今無法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