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藝術網(wǎng)最近邀請一些著名藝術家參與其“藝術品鑒證備案”,。有質疑認為,,藝術家對自己作品的鑒定不具有足夠的可信度,,因為人們不止一次發(fā)現(xiàn),有的藝術家出于個人面子和利益考慮,,將市場上出現(xiàn)的自己的低價作品一概斥為贗品。后來出現(xiàn)了硬證據(jù)證明作品確實是其作品后,,有的藝術家聲稱記憶有誤,,有的則不予回答。該觀點認為,,藝術家鑒定自己的作品真?zhèn)�,,如同運動員兼任裁判員。
這樣的情況存在,,在藝術圈里已不是新聞,。而且,除了將自己的真作鑒定為假,,還有的藝術家出于情面或者利益,,將仿冒自己的作品鑒定為真。
但,,我還是認為藝術家本人在鑒定自己作品真?zhèn)蔚某绦蛑芯哂刑烊坏臋嗬�,。如果藝術家對自己作品真?zhèn)味紱]有發(fā)言權和鑒定權,那誰比他更有權威性,?專職的鑒定家難道就不會發(fā)
生出于個人利益而枉判的可能,?
凡是人就都存在人性的弱點,只要條件合適,,這種弱點就可能衍化成丑惡乃至罪惡,。關鍵是我們要深刻體察人性弱點的種種可能性,設置相關制度制衡之,。
對健在的藝術家作品鑒定,,我們不妨設立這樣的程序:
毫無疑問,藝術家本人應該擁有“第一程序”的權利,,這是最有效,、最可信,也是最便捷的,。但誰都沒有絕對權利,,還需要有其他“權利”程序來制衡。如果沒有質疑,,他的鑒定就自然生效,。但如果有人對藝術家本人的鑒定質疑,還可啟動其他程序,,譬如材質鑒定,、筆跡鑒定、旁證鑒定以及第三方專家鑒定等,。
如果其他鑒定或證據(jù)(如權威出版物等)證明藝術家本人的鑒定是錯的,,首先必須糾錯,,并挽回影響。
如果有證據(jù)證明藝術家是出于個人利益故意錯判,,則需啟動法律程序,。這涉及欺詐,損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和聲譽,,擾亂了藝術品市場秩序。
除了法律追究之外,,藝術家組織譬如美協(xié)等,,應該將這樣的藝術家除名;拍賣行,、畫廊,、經(jīng)紀人的協(xié)會組織應該采取一致行動,拒絕經(jīng)營該藝術家作品,;大眾傳媒也要將這樣的藝術家放上“黑名單”,,小心對待。
綜合上述手段,,藝術家自然明白,,故意錯鑒自己作品等于是經(jīng)濟欺詐,這樣做會葬送自己的事業(yè)生涯,。誰還敢這樣做,?
為什么我們這里屢禁不絕、肆無忌憚的藝術品市場貓膩,,在那些制度健全的國家就鮮有所聞呢,?因為他們的制度擺明了告訴你:撒謊你撒不起!
質疑不意味著否定,,而是完善,。剖析人性之善惡,制約其惡,,誘導其善,,這是制度設立的根本法則。如果我們連維持一個小小的藝術品市場健康,、誠信,、規(guī)范運行的制度都制定不了,就罔論其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