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被他人在異地盜刷,,被盜的存款誰來買單,?近日,漢江中院對3起同類案件分別作出終審判決,,仙桃市郵政儲蓄銀行因未建立安全的監(jiān)控體系,,存在安全隱患,被判買單,,共賠償3儲戶12萬余元,。
2010年6月24日至25日,仙桃人胡某等人的儲蓄卡上存款,,被他人分多次在武漢二橋郵政儲蓄所的ATM柜員機上盜取,、盜轉(zhuǎn)。胡某等人發(fā)現(xiàn)后,,立即向仙桃警方報案,,警方立案偵查后,至今未能抓獲嫌疑人,,存款大多數(shù)未追回,。
胡某、王某,、徐某因與仙桃郵儲銀行協(xié)商未果,,遂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仙桃郵儲銀行賠償存款本金及利息損失,。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郵儲銀行支付胡某、王某,、徐某的存款本金及利息共12萬余元,。郵儲銀行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漢江中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從胡某等人提供的郵政儲蓄卡,、儲蓄卡存款支取明細表及警方調(diào)取的報案記錄、監(jiān)控攝像資料等,,足以認定胡某等人的存款被他人盜取的事實,。
郵儲銀行認為胡某等人可能存在出借,、遺失儲蓄卡的行為,,也可能是儲戶自己或委托他人支取,但未能舉證證明,,對此應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遂判決駁回仙桃郵儲銀行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