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3月15日起正式實施,,明確提出明星代言廣告如涉及虛假宣傳,將與商家一起承擔連帶責任,。一些明星經紀人在采訪中透露,,為了規(guī)避風險,多數明星已不接食品,、藥品類的代言,,而且自己也基本不使用代言產品。 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微代言即微博植入式營銷成了大V、名人們的新寵,,對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言,,又是個新問題�,!� 微代言因為“零成本”,、易操作以及隱蔽性等諸多優(yōu)勢,受到眾多明星的青睞,,也讓很多明星規(guī)避了傳統代言中的風險,。尤其是在隱蔽性的操作上,可用成熟來形容,,不顯山露水的營銷,,在泛濫的信息流中具有較大的隱蔽性,不易為人察覺和詬病,。 相對于一些比較傳統的生硬的微博廣告植入,,這類營銷并不直接推薦產品,而是有意無意地提到或展示產品,,再讓托們和水軍來互動提供更多的品牌,、產品信息,或是在拉家常式的語言中悄悄展示產品,。這樣一來,,相應微博就容易為人所接受,忠誠的粉絲們轉發(fā)偶像的微博當然如同以往一樣積極,,一條病毒營銷很可能就此產生,。事實上,由于微博營銷的興起,商家已經不輕易找藝人做活動或代言,,大多希望通過微博營銷的方式讓藝人幫助做產品宣傳,。 名人代言產品本無可厚非,,他們本來也沒有太多的責任來核實相應產品的真假,,這本應是相關部門的工作。但微代言已經興起,,而且,,微博推廣目前并不簽代言約,如此難免泥沙俱下,,虛假廣告將會隱藏其中,,因而對這類現象也應著手規(guī)范,但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卻缺乏明確的規(guī)定,。 微博發(fā)言有“煙花效應”,,因為信息的碎片化容易很快消失,但名人,、大V們動輒幾百上千萬的粉絲,,其所發(fā)言也容易產生病毒式營銷的效果,如果是問題產品,,受害人數不會太少,。所以,,微代言也應視作一般廣告代言,,應當簽合約、履行責任,。進而,,對于像明星或大V跟朋友在微博聊天中提到某種商品自己用了感覺不錯,這樣非常隱蔽的代言,,認定,、追究責任也會容易得多。當然,,約束明星代言只是輔助方法之一,,最重要的,還得在生產這個源頭做足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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