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江西九江市紀委日前通報,,九江市都昌縣副縣長、公安局長彭新球將一輛帕薩特轎車和一輛大眾途觀越野車公車私用,,在私用過程中發(fā)生交通違法50起,,罰款合計5050元,,扣分共計177分。彭新球將5050元罰款在都昌縣公安局財務報支,,扣分在都昌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全部消除。九江市紀委研究決定,,給予彭新球黨內(nèi)警告處分,收繳應由個人承擔的交通違章罰款5050元,,同時將彭新球交通違法線索移交九江市交警部門依法處理,。 超標配車,、公車私用,、交通違法、私費公報,、違法消分,,丑事敗露后,,彭新球受到的處分僅僅是黨內(nèi)警告,,與其行為的惡劣性相比,,這樣的處罰恐怕連“罰酒三杯”都算不上。 撇開其他問題,,單論彭新球將5050元罰款在都昌縣公安局財務報支,,就已不只是違紀,、違法問題,。依據(jù)《刑法》,,“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構成貪污罪,。彭新球本該自己掏錢支付5050元罰款,卻動用公款為其違法行為埋單,,顯然是對公共財物的侵占,,理當以貪污論處,。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貪污罪的起刑點是5000元,,“個人貪污數(shù)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私費公報”被判刑并非沒有先例,。2012年,,浙江麗水市水利發(fā)展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總經(jīng)理黃俊峰,,假借“到杭州出差”,、“到北京聯(lián)系項目”等名義,,9次報銷因私外出差旅費共計34252元,,法院認定黃俊峰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雖然未被判實刑,,但至少認定“私費公報”構成貪污罪,,而黃俊峰自然不可能繼續(xù)擔任國企老總。無論對照法律規(guī)定還是對照法院判例,,彭新球“私費公報”都涉嫌犯罪,,黨紀政紀處分不能代替法律處罰,�,!� 公車私用早已是一大頑疾,通過彭新球的所作所為,可以看到公車私用到了何種肆無忌憚的程度,。杜絕公車私用,,從長遠看要靠公車改革,從目前看則靠嚴防嚴懲,,唯有嚴厲懲處公車私用行為,,才能讓公車真正姓“公”,。沒有嚴懲,無論多么完備的管理措施也會淪為“花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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