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南方都市報》,,市民巫先生通過快遞公司向外地快遞了兩條名貴的金魚,,對方遲遲沒有收到,一番折騰之后巫先生才知道,,自己的金魚被快遞公司養(yǎng)在了自家的水池里,。經(jīng)過10多天維權,,最終快遞公司為自己的行為買單,,買下這兩條金魚,。 快遞公司幫客戶寄送物品,結果卻不聲不響地寄到了自家的魚池中,,如此行為,,顯然是無法讓人想得通的。圍繞此次快遞金魚事件,,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兩條金魚背后,,存在著一系列快遞漏洞,。 一是,公然違法,。根據(jù)《郵政法》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金魚是活物,是不能郵寄的,,而且郵寄金魚需要有水,,水是液體,亦在禁止郵寄之列,。那么涉事的快遞公司,,何以卻承接了巫先生的金魚郵寄業(yè)務?回想起之前山東“奪命快遞”事件,,我們不禁要問:一些快遞公司為了賺錢,、招攬更多業(yè)務,,可以理解,但最起碼應該遵守相關法律規(guī)定吧,?何以快遞公司的相關收件審驗工作總是被架空,,形同虛設? 二是,,私自打開客戶郵件,。有的客戶可能會對郵寄物品物件真實情況有所隱瞞,快遞公司在收件時,,應該嚴格按照要求打開檢查,。當物件一旦收寄,進入運輸途中,,快遞公司顯然沒有權利再私自打開了,。而這家快遞公司卻將客戶的郵件打開,并且將金魚養(yǎng)在了自家魚池中,,這明顯是存在問題的,。即便是考慮到“魚處在缺氧狀態(tài)”,快遞公司也沒有這個權利或者說救魚的義務,。 三是,,截留了客戶郵件,是否需要通知客戶,?我們知道,,快遞物品時,按要求必須留下收件人,、寄件人的地址和電話等聯(lián)系方式,。快遞公司若因為巫先生寄的是金魚,,屬快遞違禁物品,,將其截留,本身并無問題,。但截留之后,,顯然需要通知客戶。但遺憾的是,,我們看到,,當事快遞公司并沒有通知巫先生,也沒有通知巫先生的客戶,,甚至在巫先生查詢時,,稱“丟了”,之后又改口是“截留”了,。那么到底是截留違禁,,還是截留名貴金魚,? 兩條金魚就讓我們看到了快遞業(yè)如此多、如此大的漏洞,,可見,,快遞業(yè)到了該嚴加規(guī)范,甚至徹底洗牌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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