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建議有序推進農建地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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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多位專家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時表示,,2014年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將進入深層次領域。農地入市,、土地承包制度,、征地改革,、宅基地管理等四方面將成為主線。
國務院發(fā)展研究中心研究員劉守英認為,,由于現行土地管理制度不夠完善,,建設用地外延式擴張,非市場配置,、價格扭曲造成土地粗放利用,,土地利益分配不公積累了社會問題。對此必須積極有為,,以改革解決土地領域的深層次問題,。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在符合規(guī)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接受記者采訪的專家均建議在2014年積極有序的推進該項改革工作,。
據介紹,,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工作由中央統(tǒng)一布置。目前相關部門正在討論制定《關于開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預計2014年上半年有望出臺,。該意見有望對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的有償出讓、交易方式,、收益分配方式等方面作出具體規(guī)定,。
按照“試點先行”原則,,2013年,深圳,、安徽,、重慶、浙江等省市政府都已相繼出臺指導性文件,,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多方突圍,,可謂“各摸各的石頭,各過各的河”,。但是,,此間發(fā)生的個別地區(qū)因“資本入村”帶來的強制流轉,農民失地“出局”現象也愈發(fā)突出,。
對此,,農業(yè)部部長韓長賦表示,農地入市有三個限定詞,,一是只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才能入市,,并不是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二是要符合規(guī)劃,,即使取得土地使用權,建設也要符合規(guī)劃,;三是用途管制,。必須在符合規(guī)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才可以出讓,、租賃,、入股。另外,,集體的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首先也要確權、確地,,不能無證轉讓,。
2013年12月底,韓長賦在全國農業(yè)工作會議上明確表示,,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穩(wěn)定和完善是下一步我國農業(yè)工作的重點,。據介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在2014年要擴大試點范圍,。在試點基礎上,,爭取在2015年全面推開,力爭五年基本完成,。
對此,,中國農業(yè)大學農民問題研究所所長朱啟臻表示,,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對農民財產權利最基本的保護,只有在完善土地承包政策的前提下,,土地流轉工作才能穩(wěn)步推進,。
中國人民大學農業(yè)與農村發(fā)展學院副院長鄭風田表示,此前在安徽省開展的土地信托試點就是很好的例子,。該試點能夠順利開展的基礎就是土地承包權仍在農民手中,,擁有承包權的農民隨時可以把土地收回來。從這個角度來看,,各種經營形式的變化并不會動搖基本的農村土地制度,。
另外,專家們一致認為,,征地制度的改革和加強宅基地管理也是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方面,。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wěn)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這既明確提出了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的任務,又明確提出了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的內容和要求,。
按現行制度規(guī)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但在實踐中,,這一標準并未得到有效執(zhí)行,,農村宅基地存在不少問題。例如,,超標準占用宅基地現象十分突出,,造成了宅基地對耕地資源的大量擠占;閑置宅基地現象大量存在,,造成土地資源極大浪費,;宅基地使用權權能單一,限制了宅基地對于農民的財產屬性和功能,。
專家提出,,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基本方向和途徑將是:第一,,加強宅基地管理,,嚴格“一戶一宅”和宅基地面積上限控制政策,,真正杜絕“一戶多宅”、“一宅超限”等多占宅基地現象,。第二,,加強宅基地復墾,嚴格杜絕宅基地閑置,,把閑置宅基地全部復墾為耕地,。第三,對農村宅基地進行確權登記頒證,,向農戶頒發(fā)具有法律效力的宅基地權屬證書,,建立完善的宅基地使用權統(tǒng)一登記體系。第四,,擴展宅基地使用權權能,,通過選擇若干地區(qū)試點,慎重穩(wěn)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使宅基地使用權具備充分的物權權能,。
征地制度改革方面,,據記者采訪的業(yè)內人士稱,我國現行征地制度存在征地權行使范圍過寬,、征地補償標準低,、征地程序不合理、征地安置途徑單一等多重缺陷,。據國土資源部有關專家表示,,2014年將在全面總結各地征地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不斷完善現行征地制度,,縮小征地范圍,進一步規(guī)范征地程序,,著力于建立完善多元保障機制,。
專家們表示,希望土地制度改革在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中能有具體的部署,。劉守英表示,,當前土地問題十分復雜,牽涉利益相關方太多,,而目前的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理論準備不夠充分,,需要考慮現實政策與法律的平衡。所以只能由中央統(tǒng)一部署,,進行周密的政策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