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將對部分個人轉讓非住宅類存量房的土地增值稅進行調整,。昨天新一期的政府公報發(fā)布《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土地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個人轉讓存量房征收土地增值稅時,,對既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價格評估報告,,又不能提供購房發(fā)票證明的,,將按交易價格全額的5%征收土地增值稅,比原來1%的征收率提高了4個百分點,。新規(guī)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所謂“存量房”,是指已被購買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權證書的房屋,,相對于增量房而言,。增量房是指房地產開發(fā)商投資新建造的商品房。存量房一般是指未居住過的二手房,,即通常所講的“庫存待售”的房產,,一般是二手房,也包括空置房,。 公告明確,,“十一”起,
“個人轉讓存量房征收土地增值稅時,,對既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價格評估報告,,又不能提供購房發(fā)票證明的,稅務機關可采取核定征收辦法,,按轉讓存量房交易價格全額5%的征收率計征土地增值稅”。凡存量房交易的納稅人自“十一”起辦理存量房買賣合同(網上)簽約的,,都要按新規(guī)定執(zhí)行,。其中,對個人轉讓存量住房的,,仍按照原規(guī)定,,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自“十一”起,,此前“對既不能夠提供購房發(fā)票證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價格評估報告的,稅務機關可采取核定征收辦法,,按轉讓二手房交易價格全額1%的征收率計征土地增值稅”的規(guī)定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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