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方政府消極被動,,疲于“湊數(shù)量”,。國家制定公共租賃住房政策和目標,最終是要由地方政府來具體落實的,。然而,,地方政府沒有公共租賃住房的供給決策權,只是被動地執(zhí)行上級分配下來的供給數(shù)量,、供給方式和供給程序,。因此,很多地方政府疲于完成上級下達的任務,,而沒有真正把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當做自己應盡的職責,,可以說,地方政府積極性不高是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中的最大障礙,。 2,、公租房建設管理體制不完善,供給方式單一,。發(fā)展公共租賃住房在我國還是一個新興事物,,各地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健全公共租賃房的供給管理體制,也制約了公共租賃住房的良性發(fā)展,。主要表現(xiàn)在兩個方面:一是公共租賃住房的規(guī)劃建設與公眾需求嚴重錯位,。當前公共租賃住房供給決策是“自上而下”命令式的分配任務,,地方政府也只是消極被動地完成任務,而不足由地方政府通過基層調研,、摸底,,聽取社會公民的真正訴求從而形成決策,因此造成公共租賃住房供需“背道而馳”的局面,。二是很多地方政府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不健全,,決策人和執(zhí)行人混在一起,責任分工不明確,,導致政府行政事務過多,,行政效率不高。 3,、資金缺口仍然很大,,地方政府的財政壓力加大。2011年中央用投入各類保障性住房資金補助為1210億元,,但僅占所需資金的10%,,剩余90%則需要地方政府去籌集。分稅制改革導致地方政府高度依賴土地財政,,而公租房用地要求無償劃撥,,地方政府還要支付各種稅費以及其他各種開支,使得很多地方政府已面臨嚴重的收支平衡難題,,再加上公共租賃住房投資回收期長,,更加大了地方財政的壓力。 4,、公租房配租條件苛刻僵硬,,分配公平難以保障。其一,,各地方政府雖然已經在嘗試建立適宜本地區(qū)的配租試行辦法,,但會不會考慮地方“困難”而扭曲執(zhí)行使得配租條件更加苛刻呢?其二,,《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需要以信息的透明性為前提,,但由于家庭和個人住房、收入及金融資產的基礎信息不足,,申請資質審核存在一定難度,,退出機制也不盡完善,會不會滋生分配權力尋租漏洞呢,?其三,,公共租賃房屬于投資回收期長、即時回報率低的項目,地方政府部門會不會放松管理,,缺乏有效的質量監(jiān)督,,從而降低公共租賃住房的公信力呢?諸如此類問題宜充分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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