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3日發(fā)布了《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加大了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懲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裴顯鼎、副庭長苗有水,,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fā)言人孫軍工,,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韓耀元,就兩高出臺這部司法解釋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大幅攀升
問:兩高在司法解釋中為何要對食品安全犯罪作出如此嚴厲的懲治規(guī)定,?
答:刑事審判要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但在這個司法解釋里,,我們重點在“從嚴”上下足了功夫,。所以司法解釋通篇都體現(xiàn)了嚴懲的態(tài)度。
當前食品安全形勢仍然十分嚴峻,。一是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數(shù)量大幅攀升,。近三年來,法院審結這類案件的數(shù)量呈逐年上升趨勢,。2011年,、2012年審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同比增長分別為179.83%,、224.62%;生效判決人數(shù)同比增長分別為159.88%,、257.48%,。二是重大、惡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時有發(fā)生,,一些不法犯罪分子頂風作案,,例如相繼出現(xiàn)的瘦肉精、毒奶粉,、毒豆芽,、地溝油、問題膠囊,、病死豬肉等系列案件,。
保健品中添加“偉哥”也可定罪
問:食品非法添加行為危害極其嚴重,司法解釋對打擊此類犯罪有哪些突破,?
答:為依法懲治此類犯罪,,司法解釋首次從三個方面明確了法律適用標準問題:一是針對實踐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為,,如利用“地溝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確此類“反向添加”行為同樣屬于刑法規(guī)定的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二是基于國家禁用物質具有的嚴重危害性,明確國家禁用物質即屬有毒,、有害物質,,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質的行為均應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三是基于當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藥物易發(fā)多發(fā)的特點,如在減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危害嚴重的“西布曲明”等藥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偉哥”等,,明確規(guī)定對此類行為應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違規(guī)屠宰生豬按非法經營罪定罪
問:生豬屠宰黑窩點與病死豬生產加工關系密切,,司法解釋對此類行為如何懲處,?
答:司法解釋用了專門的條款依法懲治非法從事生豬屠宰,、經營行為。地下生豬屠宰窩點是當前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以及未經檢驗檢疫的豬肉流入市場的一個重要通道。依法懲治私設生豬屠宰窩點,、非法從事生豬屠宰經營活動是確保豬肉及其制品安全的重要一環(huán),。我國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guī)定,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制度,;未經定點,,除了農村地區(qū)個人自宰自食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
因此,,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違反國家規(guī)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依照刑法規(guī)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違規(guī)生產食品添加劑按偽劣產品罪定罪
問:食品濫用添加是當前較為突出的問題,,司法解釋對此如何規(guī)定,?
答:為依法懲治食品濫用添加的犯罪行為,司法解釋首次從三個方面明確了相關法律適用標準,。一是針對現(xiàn)實生活中大量存在流通,、貯存環(huán)節(jié)的添加行為,將刑法規(guī)定的“生產,、銷售”細化為“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環(huán)節(jié),,以此實現(xiàn)對食品加工、流通等整個鏈條的全程覆蓋,;二是針對食用農產品種植,、養(yǎng)殖中的濫用添加問題,明確刑法規(guī)定的“食品”除加工食品之外,還包括食用農產品,;三是基于濫用添加的食品依照有關行政法律法規(guī)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明確食品濫用添加行為,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應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還首次明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行為的定罪處罰標準。規(guī)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guī)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據(jù)新華社北京5月3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