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一中院日前就原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鄭拓“老鼠倉”一案作出一審宣判,。
法院稱,,判決被告人鄭拓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600萬元,;同案被告人夏偉紅(系鄭拓前妻,,2008年離婚)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0萬元,;同案被告人夏偉玲(系夏偉紅妹妹)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
鄭拓因“老鼠倉”獲刑,使其成為繼長城基金原基金經理韓剛,、光大保德信原基金經理,、投資總監(jiān)許春茂以及交銀施羅德原基金經理,、投委會主席李旭利之后的第四位因為“老鼠倉”而獲刑的基金經理(李旭利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罰金1800萬元,,目前其二審時延期,,開庭時間尚未確定),同時也是中國公募基金歷史上第10位身敗名裂于“老鼠倉”的基金經理,。
從“老鼠倉”獲利金額來看,,在此前的數宗“老鼠倉”中,唐建獲利金額123.76萬元,,王黎敏非法獲利150.94萬元,,張野非法獲利229.48萬元,涂強非法獲利37.95萬元,,劉海非法獲利13.47萬元,,韓剛非法獲利30.3萬元,許春茂非法獲利209萬元,,李旭利非法獲利1071.6萬元,。
對于這一結果,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厲健律師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這一判決結果凸顯“老鼠倉”謀取高額收益,、犯罪成本卻極低。近年來,,證監(jiān)會不斷加重對于“老鼠倉”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相比之下,目前《刑法》180條所規(guī)定的懲戒力度明顯偏弱,,難以有效懲戒此類犯罪,,呼吁立法機關修法加重處罰。此外,,應當盡快設立“老鼠倉”民事賠償訴訟機制,,為權益受損的投資者挽回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