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廣州市檢察院通報,2010年以來廣州市檢察機關共受理房地產領域的合同詐騙犯罪46件,共占合同詐騙犯罪總數的15.38%,。該類詐騙手段實施的關鍵環(huán)節(jié)在于獲取房產賣主全權委托被告人辦理房產轉讓,、代收房款和銀行按揭貸款的全權委托書。
在近期起訴的一起合同詐騙案中,,被告人鐘某靜,、施某存利用在房產中介公司工作便利,指使他人冒充買家與被害人簽房產買賣合同,,并向被害人支付定金。在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以到銀行辦理墊資贖契為名騙得被害人全權委托辦理該房轉讓事項,、代收取售房款和銀行按揭貸款的全權委托書。同時安排人員為被害人墊資贖契后,,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房屋轉讓給他人,,并以該房作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貸款發(fā)放到被告人控制的銀行賬戶后,,被告人將部分房款交給被害人,,剩余大部分房款用于個人使用。
2010年3月至11月,,被告人鐘某靜,、施某存以同樣或類似的方式先后多次實施合同詐騙行為,鐘某靜詐騙數額為795.51萬元,,施某存詐騙數額為496.25萬元,。
通報稱,該類涉房地產交易的合同詐騙犯罪集中發(fā)生在2010年中央發(fā)布房地產調控政策,、廣州市發(fā)布樓市新政細則之后,,利用房地產交易中存在的漏洞實施詐騙。
廣州房地產調控限購政策限制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購買一套商品住房,。被告人運用這一限購政策,,安排他人與賣主簽訂房產買賣合同或者將房產過戶至他人名下,面對賣主則將該行騙手段作規(guī)避限購政策解釋,,蒙混過關,。同時被告人也借此撇開自己與涉案房產交易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