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在ATM機取款遭克隆,,被犯罪分子盜刷的損失誰來買單,,是犯罪分子還是銀行,或者持卡人自認倒霉,?近日,,持卡人張先生在市二中院得到了答案,二中院終審判定,,張先生被盜刷的存款本金3萬余元及相應利息由銀行賠償,,理由是銀行未盡防范犯罪發(fā)生等義務。
2007年,,張先生在中信銀行北京富華大廈支行(下稱富華支行)辦理了一張中信銀行理財寶理財卡,。2009年6月,他先后在云南麗江另外兩家商業(yè)銀行ATM機取款1000元,。當月10日,,他再次取錢時發(fā)現(xiàn)卡內錢款被取走3萬余元,隨即向當地警方報案,。
去年2月,,云南大理市法院認定,黃某等人于2009年6月5日在銀行ATM機上安裝攝像頭和讀卡器,,竊取了包括張先生等儲戶的銀行卡資料后偽造銀行卡使用,。
張先生的損失由誰賠償?張先生告上法院,,稱自己返京后與富華支行協(xié)商,,但對方置之不理。他起訴要求富華支行兌付存款本金3.1萬余元及利息2300余元,;賠償證人出庭的往返機票,、食宿費等損失1.1萬元。
對此,,富華支行辯稱,,張先生在另兩家銀行取款時被盜取信息資料,應由取款行承擔責任,。張先生在取款時未盡注意義務,,沒有將卡保管好,導致資料被盜取,支行對此不應承擔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侵犯張先生權利的主體是盜取錢款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已被緝拿歸案,,張先生理應向他們追償,。富華支行與張先生雖存在儲蓄合同關系,但支行在張先生的銀行卡被盜取的問題上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法院據此駁回了張先生的訴求。
對此判決,,張先生不服并提出上訴,,理由是黃某等人已將錢花了,他們被判刑后,,自己沒有得到一分賠償,。
近日,市二中院審理后對此案進行了改判,,終審認定富華支行未盡防范犯罪發(fā)生等義務,,判決其賠償張先生存款本金3萬余元及相應利息。對張先生索賠的其他損失,,因缺乏依據,,法院不支持。
銀行有義務防止犯罪
■以案說法
市二中院法官認為,,商業(yè)銀行有條件,、有機會、有能力,,也有義務防范犯罪分子利用自助銀行和ATM機犯罪,,以確保金融管理秩序和正常運轉,確保儲戶的存款安全,。
張先生是普通的借記卡持有人,,對ATM機不具有專業(yè)知識,在卡和密碼未丟失,,也未委托他人使用的情況下,其對借記卡信息和密碼被竊取,,無過錯不應擔責,。
富華支行在儲蓄合同中,負有保障交易場所安全,、防范犯罪發(fā)生,、向儲戶及時通知犯罪手段和保障存款人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義務,支行未盡相關義務,導致張先生借記卡內的資金短少,,應賠償借記卡中短少的儲蓄本金及相應利息損失,。
>>法條鏈接
《商業(yè)銀行法》規(guī)定,商業(yè)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
《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