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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市場可以為買主提供豐富的房源,,但買主也要學習一些買房知識。圖為一些市民在一家房屋中介所前查看二手房信息。資料照片 |
案例一:分清“居間”與“委托”
郝女士生意繁忙,,為圖省心,,她找了一家中介公司代辦買房事宜,。2009年11月,,經(jīng)中介公司介紹,她買下了北京東城區(qū)的一處二手房,。入住之后,,郝女士發(fā)現(xiàn)該房屋的供暖費沒有結清。郝女士認為中介公司在房屋交易過程中審查失職,,故起訴至法院,,要求中介公司為其支付拖欠的供暖費。中介公司辯稱,,雙方不存在居間合同關系,,郝女士簽的是《單獨委托過戶協(xié)議》,僅委托中介公司代辦房屋產(chǎn)權過戶,。過戶之外的事情,中介公司概不負責,。
法官審理查明,,郝女士確實沒有簽過《居間服務合同》,只簽了一份《單獨委托過戶協(xié)議》,。該協(xié)議約定:中介公司為郝女士提供權證代辦服務,,郝女士支付委托過戶費用37700元。法官注意到,,該房屋的成交價是165萬元,,按市場慣例,委托過戶費一般不超過3000元,。37700元的費用明顯高于市場價格,,占房屋成交價的2.28%,與居間服務費的收費標準頗為近似,。對此,,中介公司的說辭是,,雙方簽署了《單獨委托過戶協(xié)議》,“一個愿打,,一個愿挨”,。
法官向郝女士解釋,《居間服務合同》和《單獨委托過戶協(xié)議》不同,,二者對應的法律關系分別是居間合同關系與委托合同關系,,中介公司承擔的相應法律義務也不同。缺少了關鍵的《居間服務合同》,,郝女士很難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居間合同關系,。聽罷,郝女士對法官說:“我買房子的時候工作忙,,就想找中介公司代理一下,,不明白這‘代理’二字是指居間還是委托。現(xiàn)在才知道,,供暖費沒結清是吃了小虧,,沒簽《居間服務合同》才是上了大當!”思慮再三,,郝女士準備繼續(xù)搜集有力證據(jù),,另行起訴,于是撤回了本案的訴訟,。
消費者買賣二手房時,,常說要找中介公司“代理”一下,卻不知口語的“代理”一詞在中介行業(yè)中對應著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居間合同關系與委托合同關系,。一些中介公司恰是利用了消費者的這種無知,,蓄意混淆上述兩種法律關系,從而規(guī)避責任,,牟取不當利益,。郝女士的遭遇,就是中介公司混淆概念,、“偷梁換柱”的典型案例,。
居間服務是中介公司的主營業(yè)務,需承擔較多義務和較大的風險,。在二手房交易中,,買賣雙方是委托人,中介公司是居間人,。居間人不能以委托人的名義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僅能以自己的名義居中斡旋,傳達雙方意思,起牽線搭橋的作用,。居間服務受到《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管理辦法》等特別法的約束,,法律方面掣肘較多,相關部門的監(jiān)督也較為嚴格,。
委托業(yè)務僅是中介公司的“副業(yè)”,,內(nèi)容主要是代辦產(chǎn)權過戶、代為辦理貸款等,,收費條件是完成委托的事項,。委托服務沒有專門的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予以約束,。
實踐中,,中介公司混淆居間合同關系與委托合同關系的手段有兩種,一種是通過簽約的方法:中介公司將上述代辦業(yè)務寫進《居間服務合同》,,使買房人產(chǎn)生誤解,,以為代辦業(yè)務是居間業(yè)務的必要附隨,二者屬于同一種法律關系,。二是個別中介公司欺騙消費者以《單獨委托過戶協(xié)議》代替《居間服務合同》,,一旦產(chǎn)生訴訟,就以“意思自治原則”(法院的判決應尊重雙方自愿簽訂的合同)為盾進行答辯,。
案例二:防止中介的“口說無憑”
張小姐想要購買一套二手房自住,。該房屋價格略高,令她猶豫不決,。中介公司的業(yè)務員李明(化名)向她游說:“我們公司在銀行有關系,,貸款的利率也可以打七折!但是,,為了不暴露銀行的關系,,這個承諾不能寫在居間合同上�,!崩蠲鬟口頭承諾,,如果房屋沒有成功過戶,中介公司免收中介費,。張小姐盤算:利率打折后自己就能夠買得起這套房子;即使房子沒買成,,也不用給中介公司錢,,不妨先簽合同試試。在中介公司的安排下,,張小姐與房主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與中介公司簽訂了《居間服務合同》及《傭金確認書》。但直到約定的交付房款之日,中介公司也沒有把承諾的低息貸款辦理下來,,張小姐只得與房主解約,。
一個月后,張小姐接到法院的傳票,,中介公司起訴她支付居間服務費3萬元,。張小姐認為自己不應支付居間服務費,她向法官轉述了李明的口頭承諾,,并要求與李明當面對質,。中介公司則稱,己方?jīng)]有叫“李明”的員工,,也從未作出任何口頭承諾,,根據(jù)《居間服務合同》的約定,只要買賣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張小姐就應當交納居間服務費,,且張小姐已經(jīng)簽署了《傭金確認書》予以確認。張小姐恍然大悟,,自己上了中介公司的當,,除了名字,她對“李明”一無所知,,何談對質,。因為張小姐也拿不出任何證據(jù)證明口頭承諾的存在,法院對張小姐的說法不予采信,,判決張小姐敗訴,。
在這則案例中,中介公司為了賺取張小姐的居間費用而打出“組合拳”,。根據(jù)《合同法》第十條,,口頭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但口頭約定具有即時性的特點,,在發(fā)生糾紛時難以取證,。中介公司正是鉆了這樣的空子,一旦發(fā)生訴訟,,中介公司就矢口否認,。雖然法律認可口頭約定的效力,但如果買房人不能證明中介公司作出過口頭承諾,,就要面臨敗訴的風險,。
因此,消費者不要輕信中介公司的口頭承諾,,務必令中介公司留下書面文字作為證據(jù),。如果中介公司拒絕把口頭承諾落實在筆頭,,那么這項“承諾”就不可輕信。
案例三:小心中介玩虛假信息
王先生的孩子即將上小學,,想買一套“學區(qū)房”,。中介公司為他介紹了一處房屋,離某重點小學只有一路之隔,。中介人員向王先生口頭保證,,這套房子屬于該學校的學區(qū)范圍之內(nèi),于是王先生簽訂了《居間服務合同》,、《房屋買賣合同》并向房主交納了定金5萬元,。后王先生從該房屋所在小區(qū)的居委會得知,這套房子距某小學雖近,,但行政區(qū)劃不同,,住在這兒根本就上不了該學校�,?紤]到解約要損失定金5萬元,,王先生還是咬牙買下了這處房屋,但拒絕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間服務費,。
中介公司卻將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按購房款的2.5%支付居間服務費2.6萬元。王先生答辯稱,,中介公司介紹的房屋不在某小學的學區(qū)范圍內(nèi),,中介公司的服務存在瑕疵;中介公司僅帶領看房一次,,沒有提供其他服務,,2.6萬元的高額收費與其服務內(nèi)容明顯不適,因此要求減免居間服務費的數(shù)額,。中介公司表態(tài),,王先生已經(jīng)簽訂《居間服務合同》確認了2.6萬元居間服務費的數(shù)額,且按購房款2.5%計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同意減免,。因為是口頭承諾,王先生無法提供證據(jù)證明中介公司在學區(qū)問題上做出過承諾,,法院沒有采信王先生的答辯,,并判決他敗訴。
王先生的遭遇告訴我們,,中介公司告知購房者的信息未必是真實,、可信的。究其原因,,既可能是中介公司疏于核查房主提供資料的真?zhèn)�,,還可能是中介公司故意隱瞞了影響交易成功的重要信息。
個別中介人員急于促成交易,,有時會故意隱瞞不利于房屋成交的信息,,不進行風險提示。例如,,不向購房者說明可能不利于成交的房屋歷史情況(如房子是大家所避諱的“兇宅”),、房屋質量問題(如漏水)、周邊環(huán)境(如臟,、亂,、差)、特殊政策(如學區(qū),、落戶問題)等,。購房者在中介公司帶領看房時不易發(fā)現(xiàn)上述問題,房屋交易完成后難免向中介公司問責,,產(chǎn)生糾紛,。
消費者面對中介公司提供的各種信息,應如何辨析真?zhèn)�,?一是不輕信中介人員的口頭保證,;二是主動調查、了解情況,,例如向鄰居,、居委會詢問房屋的歷史情況、周邊環(huán)境,,向相關政府機構(如房管部門)核實房屋權屬狀態(tài),;三是有條件的購房者可委托律師或專業(yè)機構予以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