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江西宜黃拆遷自焚事件,,到廣西北海銀灘強制拆遷事件,近些年來,,違法違規(guī)強制拆遷及各種惡性事件時有發(fā)生,,不斷上演的強拆悲劇在社會上引起惡劣影響。今年1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頒布實施后,,情況并未出現(xiàn)根本扭轉。
“新拆遷條例”明確規(guī)定未簽訂補償協(xié)議不得強制拆遷,,并明確取消了行政強拆,,但一些地方的相關部門仍置若罔聞。有關專家表示,,遏制違法強制拆遷還需加大“首長問責”力度,,并完善司法追責。
“新拆遷條例”尚未治住強拆
城市不斷擴張,,一些地方政府打著公共利益和發(fā)展經濟的旗號,,把土地作為斂財籌碼,,與開發(fā)商共演了無數(shù)強拆的惡行。強拆,,不僅侵犯了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更導致極端事件的發(fā)生,嚴重激化了社會矛盾,。
對此,,今年1月21日,《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正式實施,。這一條例被認為是利用司法途徑阻斷強拆的法律依據(jù),,也被普遍視為防止暴力拆遷的制度進步�,!�
然而,,“新拆遷條例”實施了近一年,并未能從根本上遏止暴力強拆事件的發(fā)生,。
針對強拆事件頻發(fā),,今年9月25日,監(jiān)察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國務院糾風辦等四部門會同有關省,、區(qū)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糾風部門,,對今年上半年發(fā)生的11起強制拆遷致人傷亡案件進行了調查處理,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和行政問責57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處理31人,。
據(jù)悉,此次查處的11起強拆致人傷亡案件均發(fā)生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后,,其中6起屬違法違規(guī)強拆致人傷亡,。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表示,這些案件的一個共同特征就是頂風違紀,,置國家法令于不顧,,公然與國家大政方針“叫板”。這就直接把“新拆遷條例”放在社會公眾不信任的風口浪尖上,。
專家認為,,四部委的聯(lián)手動作,旨在捍衛(wèi)國家法律尊嚴,,捍衛(wèi)國家政令威信,。
姜明安說:“應該說,此次處理相當‘嚴肅’,,對那些罔顧法紀,、肆意強拆的人來說,,肯定有一定的震懾作用。處理范圍之廣,、力度之大,,充分顯示出黨中央,、國務院制止違法征地拆遷的決心和態(tài)度,。中央在傳遞出一個明確的信號,對那些公然違法違規(guī)者,,決不姑息,。”
中國人民大學社會學教授周孝正認為,,如果在“有法可依”之后,,不能做到“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那么法令政令就都在現(xiàn)實中成為壁上掛的風景畫而已,就無法規(guī)范和建立新的法律秩序,。
分析暴力強拆事件的本質,,周孝正表示,多次出現(xiàn)的強拆糾紛,,這是典型的由地方“土地財政”帶來的后果,,是一些地方政府與企業(yè)共同侵犯百姓權益的行為。他認為,,在這樣一個利益多元化的時代,,利益主體紛呈。一些地方政府面對利益的誘惑,,不能理性地處理好根本利益,、長遠利益、大局利益與地方利益,、眼前利益,、部門利益的關系�,!坝械姆湃卫嬷黧w對百姓合法利益的盤剝,,有的甚至直接沖到臺前與民爭利�,!�
吉林省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所長付誠表示:“當拆遷群眾的合法權益屢被侵犯,,當國家法令政令屢被公然違反,那么,,國家就會在本應造福民眾的城市化進程中失信于民,,就會在推進國家繁榮的進程中失了人心,。失信失心的發(fā)展,絕不是國家的福音,�,!�
司法要敢于對不合法的拆遷說“不”
梳理近年來頻頻出現(xiàn)的暴力強拆事件可以發(fā)現(xiàn),各類違法違規(guī)強拆主要包括兩種:一是各級地方政府和法院直接參與或組織的強制拆遷,;一是各類開發(fā)商或拆遷人明目張膽違法擅自組織人員侵犯公民住宅權,、財產權和人身權的行為。
有關專家認為,,強拆致死的“事故率”很低,,被問責的“事故率”也很低。因為只有后果嚴重了才會被問責,,所以違法強拆被追究的比例很小,。
姜明安說:“刑罰的效果主要不在于它的嚴酷性,而在于它的必然性,。如果違法強拆被處理的比例只有百分之幾甚至更低,,那么拆遷者就不會把相關法規(guī)當回事兒�,!�
更重要的是,,政府及其開發(fā)商在征地拆遷中的利益太大。一些專家表示,,拆遷成功與否往往關系到數(shù)百萬元甚至數(shù)以億計的經濟利益,,在巨大的利益驅動下,很容易出現(xiàn)不擇手段的沖動,。因此,,政府在征地拆遷中必須“去利益化”,實際上這也正是“服務型政府”的應有之義,。強制拆遷只能是為了公共的利益,,政府本來就不應該有自身的利益,更不應該為了自身的利益侵害群眾的利益,。
當前我國正處于城鎮(zhèn)化快速發(fā)展階段,,道路交通建設、城市經濟發(fā)展,、舊城改造等不可避免地涉及大量征地,、拆遷工作。
周孝正說:“這需要我們正確處理好發(fā)展速度與群眾承受能力之間的關系,,不能以犧牲被拆遷者合法權益為代價,,片面追求征地拆遷速度。”歸根到底,,發(fā)展是為了人民,,以“發(fā)展”的名義行違法強拆之實,不但與經濟發(fā)展的本義相悖,,而且嚴重損害政府形象,,必須嚴肅予以查處。
一些法律專家認為,,在實行“新拆遷條例”后,,法院是當前公權強制拆遷的關鍵環(huán)節(jié)。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多數(shù)強制拆遷,,需要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姜明安表示,,關鍵一點是自覺依法辦事,在審查行政機關和拆遷主體的申請時,,法院能夠嚴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審查,,對那些不合理不合法的拆遷申請,敢于說“不”,,甚至敢于常常說“不”,。
杜絕暴力強拆需完善司法介入拆遷的制度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即“新拆遷條例”的出臺,取消了原有拆遷條例中“行政強拆”的規(guī)定,。有關專家表示,,“行政強拆”的作法是,行政機關自己作出拆遷決定,,自己對拆遷決定的爭議進行裁決,,自己對不履行裁決的當事人予以強制執(zhí)行。
姜明安表示,,取消“行政強拆”確實是一種進步,,但這種進步必須要建立、完善相應的制度作為保障,,否則就會產生負面作用,。“不僅不能增加對被征收人的權利保障,,還將犧牲司法的公正,、權威和人們的法治信仰�,!彼f,。
一些專家認為,法院介入強拆執(zhí)行,對其執(zhí)法力量是一個嚴峻的考驗,。如果行政拆遷本身缺乏實質正義,,而法院依法所進行的審查僅限于形式、程序,,必然在被征收,、拆遷的對象中造成猜疑,,影響法院的司法權威,。
在保證法院如何正確積極地介入拆遷工作方面,,姜明安認為,,強拆涉及“強拆裁決”和“強拆執(zhí)行”兩個問題,。強拆裁決是司法行為,實施強拆是行政行為,,或者說實質上是一個行政行為,。他表示,司法強拆如果不以“裁執(zhí)分離”制度為前提,,統(tǒng)一由法院執(zhí)行庭或行政庭實施,,同樣會導致濫權、侵權和腐敗,�,!拜^理想的方案應該是法院裁決,行政機關組織實施,,法院予以監(jiān)督,,包括受理被征收人對違法拆遷行為的起訴�,!彼f,。
吉林省良智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俊麗認為,司法強拆比行政強拆公正這一認識,,是建立在不受地方行政和其他外力干預,,從而能兼顧和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礎上的。但是,,在實行司法強拆后,,如果司法受地方行政和其他外力干預,行政強拆發(fā)生的問題就可能同樣在司法強拆中重演,。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王敬波表示,,司法強拆能否為被征收人權益提供有效保障,是以司法對行政行為的嚴格審查為前提的,,而這就要求法院在依法作出判決以前,,禁止任何人實施強拆,。“如果像過去那樣,,被征收人起訴后,,政府部門就申請法院強拆,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被征收人勝訴,,權益也難以恢復,因為房子已經被拆了,�,!彼f。
王敬波認為,,司法權力和行政權力是不一樣的,。司法權力的基本屬性是居中裁斷,是對爭議的一種裁決,,需要站在中立的立場上,。既要法院作裁定,又要法院執(zhí)行,,這在權力配置上并不協(xié)調,。所以,“裁執(zhí)分離”既符合司法權力和行政權力相互制約的精神,,也符合我們常說的“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這樣一個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