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汪建中涉嫌操縱證券市場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決,,汪建中犯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罰金約1.2575億元,。專家認為,,汪建中一案的判決結(jié)果將震懾中國證券市場的操縱市場者,尤其是咨詢機構(gòu),、股評人士和證券分析師,。 法院審理查明,汪建中在2006年7月至2008年3月間,,先后利用其本人及他人的身份證開立了其實際控制的滬,、深證券賬戶,并使用上述賬戶,,在中信證券北京北三環(huán)中路營業(yè)部,、國信證券北京三里河營業(yè)部等證券營業(yè)部,開立了10余個資金賬戶用于證券交易,。同時,,在中國工商銀行開立了10個銀行賬戶,用于證券交易資金的存取和劃轉(zhuǎn),。 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21日間,,汪建中采取先買入“工商銀行”、“中國聯(lián)通”等38只股票,,后利用首放公司名義通過“新浪網(wǎng)”,、“搜狐網(wǎng)”、《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等媒介對外推薦其先期買入的股票,,并在股票交易時搶先賣出相關股票,人為影響上述股票的交易價格,,獲取個人非法利益,。根據(jù)證監(jiān)會統(tǒng)計,汪建中采取上述方式操縱證券市場55次,,累計買入成交額人民幣52.6億余元,,累計賣出成交額人民幣53.8億余元,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1.25億余元歸個人所有,。 公開資料顯示,,在此之前,中國證監(jiān)會已于2008年10月23日對汪建中做出了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決定,。證監(jiān)會決定,,沒收汪建中違法所得125757599.5元,,并處以等額罰款;同時,,撤消北京首放的證券投資咨詢業(yè)務資格,,對汪建中采取終身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該案宣判后,,汪建中表示不服判決,;其辯護律師高子程則表示,上訴狀已經(jīng)準備好,,只要判有罪就會上訴,。 “汪建中案是我們在證券市場法制領域針對操縱市場的咨詢機構(gòu)、專業(yè)人士進行重典治亂的一個重要里程碑,�,!痹鴧⒓印豆痉ā贰ⅰ蹲C券法》等商事經(jīng)濟法律研究,、起草和修改工作的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對《經(jīng)濟參考報》記者表示,,長期以來,這些股市中的黑嘴往往“翻手為云覆手為雨”,,但違法成本很低,,嚴重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并傷害了其對證券市場的信心,。 劉俊海認為,,汪建中的案子,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是一個經(jīng)得住法律檢驗、社會檢驗和歷史檢驗的判決,,也是一個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有機結(jié)合的典型案例,有了這個案例之后,,將震懾一大批資本市場特別是咨詢機構(gòu)專業(yè)人士,,并將激發(fā)廣大投資者的投資熱情,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投資者機械被動的追漲殺跌現(xiàn)象,,適度抑制證券市場的投機性,。 “從更長遠的角度來看,汪建中操縱市場案不僅是一個罰款最多,、沒收最多和罰金最多的一起案例,,其在證券市場的制度建設上也是一個新的里程碑�,!眲⒖『1硎�,,雖然中國不是英美法系,,判例不是法律的淵源,但其對于中國未來資本市場的法律改革將產(chǎn)生深遠影響,。此外,,這個案例還回答了許多過去投資者的疑問,包括罰款是否就可以不判刑等問題�,,F(xiàn)在看來,,承擔刑事責任和行政處罰是并行不悖的,和承擔民事責任也是并行不悖的,。 此外,,《經(jīng)濟參考報》記者還獲悉,,汪建中操縱證券市場民事賠償案已于7月25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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