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認為,土地違法問責將走向常態(tài)化
歷時半年,首次依據《違反土地管理規(guī)定行為處分辦法》(15號令)實施土地問責的結果終于浮出水面,。記者7日從國土資源部獲悉,,監(jiān)察部、國土資源部結合2009年度土地衛(wèi)片執(zhí)法檢查,依據15號令有關規(guī)定,給予44名地方政府負責人、29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紀律處分,,其中,17人受到行政記大過處分,。專家認為,,今后土地問責會走向常態(tài)化,為增強威懾力,,應進一步加大懲處力度,,擴大執(zhí)法和督察的范圍。
2008年5月國土資源部等三部門聯合出臺的15號令規(guī)定:土地管理秩序混亂,,致使一年度內本行政區(qū)域違法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達到15%以上或者雖然未達到15%,,但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要追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員和其他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的責任。15號令規(guī)定的問責方式只有一種,,即紀律處分,,具體包括5類: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
此次問責中,,全國共有2個設區(qū)市、29個縣(市,、區(qū))政府44名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受到紀律處分,。其中,山西省大同市副市長郝月生受到行政記過處分,,大同縣時任縣長孫永勝(現任和順縣縣委書記)受黨內警告處分,,大同縣副縣長苑在雨受行政記過處分。
今年元月5日,,山西省大同市政府主要負責人曾專程赴京接受國家土地督察北京局的約談,,這也開啟了繼2010年底國土資源部部長徐紹史在京集體約談12個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后,地方督察局展開新一輪約談的大幕,。
記者了解到,,在2009年度土地衛(wèi)片執(zhí)法檢查中,大同市共涉及新增建設用地375宗,,新增建設用地中違法用地179宗,;大同市所轄11個縣區(qū)中有6個縣區(qū)超過15%問責比例,。國家土地督察北京局有關負責人在約談時強調,,一定要堅持既處理事又處理人,不能擅自放寬標準,。
除了地方政府負責人,,2個設區(qū)市、26個縣(市,、區(qū))29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也受到了紀律處分,。兩部委認為,作為專司土地監(jiān)管的主管部門,,對違法用地監(jiān)管不力負有直接責任,。記者了解到,在受到紀律處分的29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中,,有12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受到行政記大過處分,。
“這是第一次問責,必將起到很大威懾作用,�,!北本┦袊临Y源局副局長謝俊奇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違法違規(guī)用地屢禁不止,不僅浪費大量土地資源,,而且侵害老百姓利益,,并且每件違法用地案件背后,往往與腐敗相連,,不下決心問責,,不下決心懲治違法用地,土地管理秩序就得不到好轉,,社會公平正義就得不到伸張,。國土資源部執(zhí)法監(jiān)察局局長李建勤6日也公開表示,公布問責結果一是用事實說明沒有爽約,,二是大家看到確實是動真格的,。
通報顯示,上述問責涉及的地方,,一般項目違法占用耕地宗數多,、面積大,土地管理秩序比較亂,,有的地方問題還相當嚴重,。根據國土資源部此前公布的數據,2009年度土地衛(wèi)片執(zhí)法檢查反映的突出問題,,主要包括部分地區(qū)違法用地問題比較嚴重,,一些市、縣違法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超過15%,。重點工程項目,、部分行業(yè)用地違法嚴重。國家和省級重點工程項目違法用地面積33.04萬畝,,其中耕地面積15.02萬畝,,分別占全部違法用地面積和違法占用耕地面積的45.05%和54.72%。涉農違法用地分布廣泛,,僅農村建房違法用地就達1.3萬宗,、5.1萬畝,占全部違法用地宗數的38.83%,、面積的6.9%,。
國家特邀國土資源監(jiān)察專員、中國科學院地理科學與資源研究所研究員梁季陽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部分地方政府官員持有一種觀念,,即一些違法違規(guī)用地行為是為了發(fā)展地方經濟,可以得到理解和認同,但他們往往忽略了整個經濟的可持續(xù)發(fā)展以及國家糧食安全,、食品安全等問題,。此次兩部門將問責落到實處是一個很好的信號,有利于嚴格土地管理,、堅守18億畝耕地紅線以及制止違法案件的發(fā)生,。
“土地違法問責以前更多是國土部門承擔責任,這次突出強調了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應對相關違法違規(guī)用地行為承擔責任,�,!蹦暇┐髮W國土資源與旅游學系主任黃賢金教授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時認為,以后這種土地違法問責會走向常態(tài)化,,并有利于提高土地執(zhí)法效果,。他進一步表示,近年來土地違法尤其是地方政府主導的違法違規(guī)用地問題日趨嚴重,,今后應進一步增強對土地違法問責的威懾力,,加大懲處力度。在具體的執(zhí)法實踐工作中,,應進一步擴大土地執(zhí)法和土地督察的范圍,,避免選擇性執(zhí)法和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