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用外匯更方便了 |
◇一年購匯在5萬美元之內的憑身份證直接在銀行購買 ◇做外貿生意的小老板開賬戶購匯結匯不受額度限制 ◇境內個人不能直接投資境外股票,、債券 |
解讀《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
◇ 便利銀行和個人操作 |
◇ 年度總額內手續(xù)簡化 |
◇ 個人外貿可開結算賬戶 |
◇ 接受捐贈須合乎規(guī)定 |
◇ 可通過機構境外投資 |
◇ 個人可開立儲蓄賬戶 |
◇ 強化管理外幣現(xiàn)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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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的出臺將有利于促進國際收支平衡 |
央行新聞發(fā)言人表示,,《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的出臺將便利個人貿易外匯收支活動并明確個人資本項目交易,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促進國際收支平衡,。 |
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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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匯額度加大 便利留學與炒匯 |
方便居民購匯的政策近來可謂頻頻出臺,繼去年12月29日央行發(fā)布《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率先放寬和簡化了個人購匯業(yè)務手續(xù)后,,不滿一周,國家外匯管理局再度把個人外匯管理的“大門”放寬—上周五,,國家外匯管理局發(fā)布《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將個人購匯年度總額由2萬美元提高至5萬美元,更好地滿足了對外匯有著持續(xù)不斷需求市民,,比如留學生的父母,、出國旅游者或炒匯一族。 |
購匯限制放寬 市場“生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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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化之一:居民個人購匯額提高2倍多 ◇
變化之二:“黑市黃�,!鄙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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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起,,我國對境外匯給國內居民的匯款或從境外攜入的外匯,準許全部保留,,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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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1月起,允許個人所有的外匯參與外匯調劑,,個人出國探親,、移居出境、留學,、贍養(yǎng)國外親屬需要外匯,,可憑出境證件和有關證明申請,經批準后賣給一定數(shù)量的外匯,,但批匯標準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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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7月1日,大幅度提高居民因私兌換外匯的標準,,擴大了供匯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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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2月1日,人民幣實現(xiàn)經常項目可兌換。
◇ 1997年,,再次大幅度提高居民個人因私用匯供匯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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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9月15日起,居民個人去香港,、澳門地區(qū)旅游,、探親、會親等可兌換1000美元(含)的等值外匯,;去香港,、澳門地區(qū)以外的國家和地區(qū)(含臺灣)可兌換2000美元(含)等值外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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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1日起,,出境時間在半年以內的,,每人每次可向銀行購匯等值3000美元;出境時間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每人每次可向銀行購匯等值5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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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3日起,對于持因私護照個人,,出境時間在半年以下的,,購匯限額調整為等值5000美元;出境時間在半年(含)以上的,,為等值8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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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日起,,對境內居民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總額為每人每年等值2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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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1日起,,對個人結售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