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國央行行長周小川關于地方債的觀點被媒體熱炒,。周小川指出,,地方債應主要出售給當地居民,以構成對地方政府債務的約束,。
此言一出,,一片嘩然,。實際上,這個觀點是周小川在今年4月份參加中國金融40人論壇的演講內容,,他本來是探討主權債務的約束和激勵機制,,主旨是想表達通過債務屬地化或本地化來約束發(fā)債主體的沖動,避免債務外延產生的火燒連營,。主要邏輯是屬地居民更了解當地政府的舉債意圖,,容易達成共識,有利于債券定價,,可以約束和監(jiān)督政府的行為,。
這是個好想法,但在我國實施起來有些困難,。以美國地方政府發(fā)債為例,,他們需要充分地披露舉債意圖和財政預算,并需要當地議會和當地居民投票表決,,投票通不過就無法發(fā)債,。只有這樣,才能對地方政府的舉債擴張產生制約作用,,我們目前顯然還不具備這樣的條件,。
但我們應該朝著
“約束機制”這條路來走,讓地方政府的財政收支和公共服務公開透明,,走向陽光化,,防止制造地方債務危機和制造“代際不公”。長期的政府債券往往都具有“跨代分配”(或“代際分配”)的特征,,前人短期舉債后人長期來還,,這樣會制造諸多代際不公平現(xiàn)象。這種行為在短期之內雖然會刺激經濟,,但卻會損害長遠利益,。
從《預算法》修正案草案公布的內容來看,,決策層對地方政府自行發(fā)債還是持謹慎態(tài)度,,對地方債在法律條文上仍未“開口子”。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審議的預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刪除了一審稿中擬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
“限額管理”的規(guī)定,,并重申“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fā)行地方政府債券”,。而我國《擔保法》第8條也明確規(guī)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
如果地方債既無地方政府信譽擔保,也無法律保護,,其違約風險應該很大,,就不應該隨便賣給居民,。況且,目前中國的地方債主要是由地方政府成立的融資平臺來承借,,融資平臺舉來的債既不屬于地方債,,也不屬于公司債,是一個為地方政府籌資的特定融資平臺�,,F(xiàn)在參與借債的大都是銀行等機構投資者,,他們既有迫使地方政府還債的能力,也有自我抵御風險的能力,,而居民根本不具有這樣的能力,。
另外,地方政府的舉債沖動靠屬地居民無法抑制,,因為地方債和地方融資平臺有考核和財稅制度限制,。自1994年分稅制改革之后,地方稅體系遲遲不能成型,,隨著地方財政收入的緊張,,各地方之間出現(xiàn)了相互競爭、相互角力的格局,。以往除了舉債,,經營城市的土地出讓金收入是地方財政的主要來源之一,但隨著房地產調控和土地財政收入打折扣之后,,地方政府只能想方設法去舉債和增加收稅,,而這與當前宏觀減稅的大背景相悖,但卻是目前的現(xiàn)實狀況,。
如果想真正落實減稅政策,,想徹底改變地方財政“寅吃卯糧”,打破土地財政,,就必須要盡快啟動財稅體制改革,,調整中央與地方之間的稅收分配格局,適當向地方政府傾斜分配,,讓地方政府的財權與事權相匹配,。否則,土地財政難以打破,,房地產調控難以落實,,減稅政策很難執(zhí)行到位,地方政府的舉債沖動也難以抑制,。另外,,地方債以后也應該有限度地發(fā)放,若非得發(fā)行,,就一定要堅持“誰借誰還”的原則,,實施行政責任追溯機制,,盡量避免制造過多的代際不平等現(xiàn)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