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彭州市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辦公室,,對近半年前在自己承包地中發(fā)現天價烏木的村民吳高亮進行答復:烏木歸國家,獎勵7萬元,。
然而“歸國家”的法律依據是否充分,,獎勵的金額是否有法可依,,引起了巨大的爭論。這天價的烏木,,依照法律究竟該歸誰所有,,哪條法律最適用,記者就此爭論采訪了一些法律專家,。
今年2月,,成都彭州市同濟鎮(zhèn)麻柳村村民吳高亮,在自家承包地中發(fā)現一批烏木,。吳高亮雇人挖掘出7根烏木,,最長的長達34米,胸徑約1.5米,,出土時重達60噸,。經中國林業(yè)科學研究院木材工業(yè)研究所鑒定,吳高亮發(fā)現的這批烏木確認為隸樟科的楨楠,,即俗稱的“金絲楠木”,,為烏木中最貴的品種。
對于烏木的歸屬,,依照現有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因此,當地政府與吳高亮之間就烏木的歸屬的問題始終存在分歧,。7月9日,,彭州市國資辦召集林業(yè)、國土等部門,,正式答復吳高亮:烏木規(guī)國家,,獎勵發(fā)現者7萬元。
對于這樣的決定,,彭州市財政局分管國資辦的副局長陳彬所作出的解釋為,,烏木屬于地下埋藏物,且藏之時已距今成千上萬年,無法查清系由人為或是地質變異所致,,故其應為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依據《民法通則》第79條規(guī)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受單位應對上繳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揚或物質獎勵”,。
但是,,作為價值連城的烏木的發(fā)現者,吳高亮并不接受這樣的決定,,將繼續(xù)采取行動維護自己的權益,。吳高亮認為,依據《物權法》第49條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國家所有,。”因此,,既然金絲楠木沒有列入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之內,,則不屬國家所有,本著“先占原則”,,應屬個人所有,。“或者烏木所有權歸我,,我按規(guī)定上繳個人所得稅等,;或者通濟鎮(zhèn)政府返還我的烏木,并由他們向法院提起訴訟,�,!眳歉吡琳f。
對于政府作出的“判決”,,不能接受的似乎不只是吳高亮,。在新華網的一份調查中顯示,參與的約4000網友中,,超七成認為,,烏木應歸發(fā)現者所有,不足三成的認為屬于國有,,少數網友表示“不清楚”,。同時,記者在采訪中發(fā)現,,即使是同為法學界的教授,、律師,對烏木的歸屬,、所適用的法律等若干問題也都各自持有不同的看法,。
焦點一:烏木是否屬于地下埋藏物
成都市律師協會副會長陽運逵認為,烏木屬于生存于地下,,是由自然原因形成的無主物,。但是,在《民法通則》中,,對于烏木是否屬于地下埋藏物,,卻沒有明確規(guī)定,因此法學界對此問題有分歧,。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理事柳經緯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政府引用法條有誤,。通常理解中,,埋藏和隱藏都要是人為的,不是人為的不能被認為是埋藏物或隱藏物,。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王建平則認為,柳經緯關于“埋藏物”的觀點較為狹隘,。他認為除人為埋藏外,,因為自然或者戰(zhàn)爭因素所形成的有主或無主物,也可視為埋藏物或隱藏物,。
焦點二:以野生動植物的歸屬判斷烏木是否合理
王建平認為,,吳高亮所發(fā)現的烏木不屬于野生動植物的范疇,而是埋藏物,,因此不能適用《物權法》第49條的規(guī)定,,而應按照《物權法》第114條中所表述的“拾得漂流物、發(fā)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guī)定”,,即應當返還權利人,王建平說,。
四川天則律師事務所徐云律師認為,,烏木介于木和碳之間,若為木,,適用《物權法》第48條,,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但法律規(guī)定的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若為碳,適用《物權法》第46條,,礦藏,、水流、海域屬國家所有,。
焦點三:7萬元獎勵是否合理
對于為何獎勵的標準定為7萬元,,同濟鎮(zhèn)副鎮(zhèn)長周啟民表示,對吳高亮的獎勵,,是經過彭州市各部門多次商量決定的,。前期進行挖掘過程中,產生了一些費用,,但吳高亮拒絕提供費用憑據,,因此經過估算,由彭州市給予5萬元獎勵,,同濟鎮(zhèn)給予2萬元獎勵,,共7萬元�,!罢畬跄具M行保護性的挖掘并保護好,,都是更注重其科研價值和文化價值,因此用它的經濟價值或者比例來進行獎勵,,我們認為是不合理的,。”周啟民說,。
對獎勵問題,,陽運逵認為,應給予發(fā)現,、上繳單位或個人,,按照當時發(fā)現埋藏物、隱藏物的市場價格,,給予1%到5%的獎勵比較合理,,7萬元的獎勵的確太少。徐云也認為,,盡管現行法律沒有對“獎勵”做出明確規(guī)定,,但是對于價值約千萬的烏木,僅以7萬元作為獎勵,,顯然是不符合民法中的“公平”原則,,這就無法平衡社會利益,,達到社會利益的合理分配。
這一起由烏木引發(fā)的爭論,,可能短期內很難簡單地判斷孰是孰非,。但是,在這一事件的背后反映出的是,,現有法律尚有待于完善,當地政府的不透明行為也造成了公眾的不信任情緒,。
盡管對于適用的法律意見不同,,但法學家、律師等各界人士,,都認為應該通過完善相關的法律條款,,彌補這一漏洞。
徐云認為,,在《民法通則》第79條規(guī)定不明確的基礎上,,國家應盡快建立獎勵機制,可以嘗試設立發(fā)現文物,、動植物的評級評價機制,。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平衡發(fā)現人與國家之間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好地保護國家所有物,防止黑市泛濫,,維護社會秩序,。
西南財經大學法學教授吳越建議,鑒于烏木在四川,、成都較多,,因此有必要地方性立法,他建議成都市成立一個專家組形成草案,,提交給成都市人大,,在全國率先搞一個地方性立法。甚至是在成都成立專門的博物館,,對烏木進行保護和收藏,。
除了法律上的不完善,陽運逵認為這起烏木事件的爭論,,從一定程度上提醒了國家政府相關部門與發(fā)現人雙方都應依法辦事,。“當地政府機關應與發(fā)現人多溝通,、協商,,給予一定或者較高的獎勵,,避免公眾的不信任情緒影響了整件事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