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閱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有一條引人注目的內容:電子信息產品的交付以權利憑證為準,,即網購消費者在收貨單上簽字,不代表對貨物質量進行了認可,,消費者仍可在合理時間內對商品質量提出異議,,法院可支持消費者的訴求,至于追究哪方責任,,需看具體合同,。
買賣合同是社會經濟生活中最典型、最普遍,、最基本的交易形式,,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僅事關交易關系的穩(wěn)定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而且關涉市場經濟的健康發(fā)展,。我國合同法中有46條對買賣合同進行了規(guī)范,,但仍難以涵蓋買賣合同關系的復雜性和多樣性以及市場交易日新月異的變化。
隨著計算機技術的迅猛發(fā)展與網絡的廣泛普及,,使得電子商務,、網上購物在我們的經濟和生活中的地位愈發(fā)重要。消費者在網上不僅購買服裝,、電器等商品,,還會通過在線商店購買音樂、游戲,、電子書等電子信息產品,。一旦此類買賣雙方出現了合同糾紛,應當如何適用法律,?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此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
網購消費升溫 糾紛漸呈高發(fā)
如今在一些單位門口,、寫字樓下,,從早到晚,總有一些快遞公司的車輛等候在門口,,快遞員不停地與接貨人打電話聯(lián)系,、交接物品。有時在同一單位門前等候的還不止一兩家快遞公司,。
隨著計算機信息技術的發(fā)展和普及,,使得電子商務已廣泛滲透到我們的日常生活,電子商務,、網上購物在社會零售消費中的占比逐年攀升,。
據統(tǒng)計,截至2011年底,,我國網上購物用戶規(guī)模已達2.03億人,,同比增長28.5%。實現網上零售總額7825.6億元,,同比增長53.7%,,網上零售總額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比重達到4.32%。
網絡購物的迅速升溫,,隨之而來的消費投訴也直線上升,,網上購物糾紛也越來越多。
2011年9月6日,,陳先生在走秀網購買歐米茄等幾款手表,,并當即支付貨款。兩天后,,陳先生被告知由于訂購的貨品沒有現貨,,要到9月19日才能發(fā)貨。9月28日,,陳先生再次收到通知,,因商品缺貨,訂單被取消,,其支付的貨款25089元已返還到陳先生走秀網的賬戶內,。陳先生因對商家處理方式的不滿,將網站告上法庭,,要求其繼續(xù)履行買賣合同,。
據中消協(xié)發(fā)布的2011年統(tǒng)計報告顯示,以網購為主的投訴共計30355起,,同比增長43.3%,,增幅在各類投訴案例中排第一。
與傳統(tǒng)的購物方式不同的是,,消費者通過網上購物的,,大多為異地交貨,在達成買賣合同之前,,消費者不僅沒見過出賣人,,也沒有見到過標的物的實物,在交付方式上,,還多了一道快遞送貨的環(huán)節(jié),,這些因素無疑增加了糾紛產生的幾率。由于現行法律并未單獨就電子商務和網上購物作出周全的規(guī)定,,因此,,在網購交易數量激增,,新的電子信息產品不斷涌現的情況下,與電子商務,、網上購物相關的糾紛也出現了相應的增長,。
因此說,網購的自身屬性決定了其維權難度更大,。
電子合同出現 買賣互不相見
那么,,網購糾紛與傳統(tǒng)的買賣合同糾紛有什么差別?
“以網絡在線購物的方式達成的買賣合同交易,,與傳統(tǒng)的買賣合同交易有諸多差異,,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的差異,�,!弊罡呷嗣穹ㄔ好穸ネラL宋曉明具體解釋說,一是合同形式的差異,。在傳統(tǒng)的買賣合同交易方式下,,買賣雙方多簽訂書面的、紙質的買賣合同,,并且通過簽字蓋章的方式確認其意思表示,。而通過網購達成的買賣合同通常為電子合同,沒有紙質的合同文本,。二是標的物交付方式的差異,。從網購的標的物來看,如果是衣服,、飾品等普通商品,,通常不是由出賣人直接交付給買受人,而是由快遞公司送貨,。如果標的物是無實物載體的電子信息產品,,比如電子書、游戲軟件等,,則無須實體貨物可交付,。三是付款方式的差異。網上購物的支付方式既有貨到付款的,,也有通過網上銀行支付的,,還有通過第三方在線支付的。這與傳統(tǒng)貨物買賣多采取現金支付的方式也有不同,。
電子合同改變了交易方式,。通常說,電子商務及消費者日常網購多采用電子合同的形式,。與傳統(tǒng)的買賣合同交易相比,,電子合同的買賣雙方通�,;ゲ灰娒妫哂薪灰讓ο髲V泛,、不確定和交易成本低,、效率高、方便快捷的特點,。買賣雙方的約定與承諾,,也主要通過數據電文的方式傳遞,。
“我們一直密切關注買賣合同交易在信息時代出現的新情況,、新變化,并注意針對社會經濟生活提出的新的司法需求,,作出積極回應,。在《解釋》中,我們對電子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對電子信息產品的交付問題,,也都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彼螘悦鞅硎�,。
考慮到電子合同的特殊性,我國合同法在電子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方面,,作了與傳統(tǒng)的買賣合同所不同的規(guī)定,。其中規(guī)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tǒng)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tǒng)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tǒng)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tǒng)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在電子合同的訂立過程中,,買賣雙方在虛擬的市場中達成交易,,其真實性和確定性主要依靠密碼的辨識或者認證機構的認證。傳統(tǒng)的買賣合同所采用的以簽字蓋章來確認合同生效的方式,,在電子合同中則被電子簽名方式所替代,。
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電子簽名是確保交易者身份和交易信息真實的重要手段之一,。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在世界范圍內基本均已得到認同。合同法雖然確立了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但對電子簽名卻未作出相關規(guī)定,。
對此,,《解釋》予以了進一步明確。解釋第4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認定電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時,,還應當適用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guī)定,。我國電子簽名法第3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制定規(guī)范依據 確保交易公平
針對電子信息產品的特點,,在《解釋》中,對電子信息產品的交付方式也做出了具體規(guī)定,。
就交付而言,,合同法中有關買賣合同交付方式的規(guī)定,均以有體物的交付為原型,,但電子信息產品已經逐步脫離了實物載體的束縛,,更多的是以電子化的方式發(fā)送,以在線接收或者網上下載的方式實現交付,,買賣雙方都不接觸實物載體,,這與傳統(tǒng)的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向買受人轉移對標的物的占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交付方式有較大差異,。
那么,如何認定無實物載體的電子信息產品,,如殺毒軟件,、各種電腦應用程序以及一些在網上傳輸、可以下載的音頻,、視頻等等的交付方式,?宋曉明說,在司法解釋中對此明確規(guī)定:如果買賣雙方對交付問題有約定的,,遵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當事人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按照上述規(guī)則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換言之,本司法解釋根據電子信息產品的特點,,確定了兩種具體的交付方式:一是交付權利憑證,,比如訪問或使用特定信息產品那個密碼,,就可以作為一種權利憑證來對待。二是以在線網上傳輸的方式接收或者下載該電子信息產品,�,!彼螘悦鹘忉屨f。
宋曉明強調,,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根據該電子信息產品的特性,交付是分階段進行的,,且各階段所涉及的信息須結合在一起才能構成完整的電子信息產品,,則對任一階段交付的接收并不等于交付的完成,而需在全部信息都已被接收時,,才能視為完成交付,。如果分階段交付的電子信息產品內容相對獨立,,則每一階段交付的信息被接收時,,該部分的電子信息產品即視為完成交付。
此外,,依據司法解釋規(guī)定,,沒有簽訂書面合同,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fā)票等可以作為主張存在買賣關系的憑證,,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